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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审住催官物指挥淳熙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五○、《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朱子奏议》卷一二、《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九○ 创作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近准尚书省劄子勘会已降指挥行下江浙两淮旱伤州县,将第四、第五等户今年以前应干残欠苗税丁钱并特住催,及将官私债负权免理还。
流移拖欠官物,亦与除豁不得保正长代纳。
支拨米斛通行赈济
十二月四日三省同奉圣旨,令江浙两淮帅漕提举司行下所部州县,将流移人户遵依已降指挥多方存恤,毋致失所
来春如愿归业趁时耕种,即量支钱米给据津遣,与免夏料催科
仍仰所在州军出榜晓谕
劄付本司,已即时恭禀,遍行诸县施行
今据绍兴府新昌县申,照对今年以前」,未委淳熙七年官物或是淳熙八年二税
若是淳熙七年二税,并无合催之数;
淳熙八年夏税丁钱今年八月二十二日,已承本府行下备降指挥住催讫。
所有今年秋苗,人户见前项指挥,旱伤州县将第四、第五下户今年应干残欠苗税丁钱并特住催因此不肯送纳
有此疑惑,申乞行下
右,所据前项申述本司照对所降指挥所谓今年以前应干残欠苗税丁钱并特住催」,即未审今年以前」是淳熙七年终,唯复淳熙八年见催之数?
申尚书省户部伏乞明降指挥行下,以凭遵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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