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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再有措置灾伤事件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五○、《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朱子奏议》卷一二
今再有措置本路灾伤事件,已具奏闻,乞赐施行外,欲望朝廷速赐行下庶几一路饥民早被圣恩不致狼狈
须至供申,今开具下项:
一、奏乞特降睿旨支拨一百七十万贯,凑前所给,通作二百万贯,令及早分给诸州,广行运籴。
俟见粜给户口实数却行计度支用不尽之数,先次拘收回纳
仍乞于内纽计米数,量给空名告身五七十道,并度牒官会凑成二百万贯,付收掌
如有献助及格之人,令安抚使书填给付
一、奏乞特降睿旨于今来所降减半指挥内,删去将来检踏见得灾伤重处,方得保明取旨」之文,只依乾道七年耿延年所请已得指挥施行
一、奏乞特降睿旨,将本路灾伤县分人户夏税权行住催,却俟检放分数定日,却将夏税亦依分数蠲减一并住催
一、奏乞特降睿旨,许熹前项所请百七十万贯,而令于内量拨什三,候诸州通判申到合兴修水利去处,即与审实应副
其合粜给人有应募者,即令缴纳粜给由历,就雇入役,俟毕工日,粜给如旧
一、奏乞特降睿旨,许令被灾州县人户苗米五斗以下不候检踏先次蠲放,令转运司疾速施行
一、奏乞特降睿旨申严旧请,仍诏有司,诸被灾伤州县人户,欲兴贩物货外州收籴米谷,就阙米处出粜者,各经所在或县或州或监司自陈所带货物,判执前去
其粜米讫,所买回货,亦各经所在自陈,判执回归
往回所过,并不得辄收分文税钱
违者并依税米谷法,必行无赦
径下转运司约束施行
右,谨具申尚书省伏候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