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再有措置灾伤事件状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五○、《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朱子奏议》卷一二
熹今再有措置本路灾伤事件,已具奏闻,乞赐施行外,欲望朝廷速赐行下,庶几一路饥民早被圣恩,不致狼狈。须至供申,今开具下项:
一、奏乞特降睿旨,支拨一百七十万贯,凑前所给,通作二百万贯,令熹及早分给诸州,广行运籴。俟见粜给户口实数,却行计度支用不尽之数,先次拘收回纳。仍乞于内纽计米数,量给空名告身五七十道,并度牒官会,凑成二百万贯,付熹收掌。如有献助及格之人,令熹与安抚使书填给付。
一、奏乞特降睿旨,于今来所降减半指挥内,删去「将来检踏,见得灾伤最重处,方得保明取旨」之文,只依乾道七年耿延年所请已得指挥施行。
一、奏乞特降睿旨,将本路灾伤县分人户夏税权行住催,却俟检放秋米分数定日,却将夏税亦依分数蠲减,一并住催。
一、奏乞特降睿旨,许熹前项所请百七十万贯,而令于内量拨什三,候诸州通判申到合兴修水利去处,即与审实应副。其合粜给人有应募者,即令缴纳粜给由历,就雇入役,俟毕工日,粜给如旧。
一、奏乞特降睿旨,许令被灾州县人户苗米五斗以下,不候检踏,先次蠲放,令转运司疾速施行。
一、奏乞特降睿旨,申严旧请,仍诏有司,诸被灾伤州县人户,欲兴贩物货往外州府收籴米谷,就阙米处出粜者,各经所在或县或州或监司自陈所带货物,判执前去。其粜米讫,所买回货,亦各经所在自陈,判执回归。往回所过,并不得辄收分文税钱。违者并依税米谷法,必行无赦。径下转运司,约束施行。
右,谨具申尚书省,伏候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