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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利害1182年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五○、《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经济文衡》续集卷一五、《朱子奏议》卷一二、《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 创作地点:浙江省丽水市
窃见差役一事利害非轻。
本司日逐受理词讼多是人户陈诉上项事理,虽不敢不为究心理断,然其间尚有于法有碍,难以施行者。
若不申明,乞赐指挥,必是久困良民,难革旧弊。
今辄开具下项,须至申闻者:
一、旧制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皆选有心力材勇之人,所以联比居民出长入治,实古者党正族师闾胥比长之任,亦不轻矣。
至于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则耆长主之;
催纳税租,则户长主之,皆是募人充应,各有雇钱。
保正有愿兼代耆长者大保长有愿兼户长者,则听之。
不愿者,不得辄差。
此皆祖宗成法至今不刊之典
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于是承引者有雇募奔走之劳,催税者有比讯陪备之苦,破家荡产,几不聊生
朝廷盖亦深知其弊,故所以为关防措置无所不备
然而不得其本,民亦终不被其泽。
熹尝原其所以盖缘朝廷曾有指挥,罢支耆户长雇钱,以充经总制窠名起发,遂致州县无钱可雇耆长户长而此等重役遂一切归于保正保长无禄之人。
至其犹存长旧去处,又皆无赖游手之徒,既无雇钱,不复可绳以法度,遂致乞觅搔扰,反为民害
熹窃以为莫若将罢支耆户长雇钱一项并免起发,拨还州县依旧税户耆长户长(罢支耆户长钱,绍兴府共管若干贯,以此计之,诸路所入钱不多不足顾惜。),则凡此众弊,不革自去,所以关防措置之术,皆不必讲,而户无大小、家无贫富,咸得以安居乐业,为太平之民。
伏乞朝廷详酌施行
一、上项复雇耆户长,最为良法
若以吝惜小费,未能遽行,而欲少宽中下等户充大保长催科陪备之苦,则亦有一说焉。
盖论物力等第,则通选二十五家内物力高者一人大保长一年一替
通选二百五十家内物力最高者二人都副保正二年一替
见行法也。
论力役之轻重,则为保正者既皆上户,而承受引判、追呼公事陪费实轻。
大保长既是中下之户,而一年之内轮当催税四人,比讯陪备,其费不赀充应之家无不破产
都内上户是年之内偶不当充保长者,固皆拱手端坐,以视此曹之狼狈,而当此役者,其间狡猾奸巧百端,避先趋后,舍重取轻,颠倒错乱神出鬼没所以重为贫民之害者,不可胜究。
州县间有知其弊者,则遂阴破此法,以便其民,或以物力高、合保正之户通入保长役脚,或不专取见役十大保长轮差催税,而别通差上中之户为催头
此皆足以粗救一时一方之急,而顽民得以援引条法把持论诉监司难以移文行下冲改成法大率归于豪猾得志贫弱受弊而已
今若朝廷不惜小费,将罢支耆户长钱拨还州县依旧雇人,则更不待措置关防而此数十年深锢牢结之弊,一旦豁然冰销冻释
如其不然,则莫若大保长物力高人内通差,而删去大保长愿兼户长一条今人畏避催税,如畏陷阱岂有愿兼户长之理?人户不愿兼,而官司不可无人催税,则只是抑勒辄差,虽有徒二年断罪之法,何尝施用?),只令十大保长各催本保人官物,则充役者物力既高,而所催官物又少,自然易得足办
其狭都十大保长内,有物力低小之家,即令诸县每年夏税起催前一月,逐都一并轮差物力高人四名户长
内尤高者催夏料,次高者催秋料,即不问未见都副保正大保长及歇役久近,亦不理保正保长役次,则庶几诸弊稍息,而中下之户得以少安矣。
伏乞朝廷详酌施行
一、伏淳熙七年六月十七日圣旨指挥臣僚劄子奏:「夫差役以都而不以乡,此前人成法也。
法行既久,人伪滋起,于是徙都之弊?
谓如一乡三都,其第一第二都富者多而贫者少,则所之役常及富者,而贫者得以安业
若第三都贫者多,富者少,则富者虑役及己,巧生计较预图迁徙于邻都以避,谓富者颇多迭相循环,而充役之时少也。
是以富少贫多之都,每遇点差,殊乏其人,才及数千之产,亦使之充役。
逮夫著役之后力薄费重,非唯生计荡尽至于鬻妻卖子,殊可怜悯。
乞将差役之法不限以都,举一乡而通之,庶几常在上户不及贫民」。
本司从长相度具本可行利便申。
熹窃详通乡募,则乡分阔处私雇家丁,隔都应役,亦于富民所不便。
今欲适中裁处莫若立法,诸物力产钱合充保正保长之户,无故不得移居都保界。
有须出界者,经官自陈户役并于元处收排,方听迁徙
违者杖八十,勒还本居住
若自富乡役次疏处移入狭乡役次密处者,即听,并移户役入所居都分。
如此则亦足以稍均力役,少革奸弊
其或都狭民贫,役次频数选差行者,即许相度,或全都附入邻都,或将一都作数分,附入邻都。
其及五大保者依法别置都保正一人,通于都内选差,则穷乡细民亦可粗免差役频并之苦。
伏乞朝廷详酌施行
右,谨具申尚书省伏乞钧慈特赐详览,或与立限,委官看详
如有可采,即乞敷奏脩立逐项条贯颁降遵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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