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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之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七五、《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九、《考亭渊源录》卷一四、光绪《吉水县志》卷五四
祭礼》略看,已甚可观
但《特牲第一条准前篇例,合入《祭义》耳。
其他更俟详考,续奉报
唯《祭法》及《宗庙两篇附诸篇后,不见祭祀纲领,恐须依向写去者移在诸篇之前,为《祭礼》之首。
旧作两篇细碎,今可只通作《祭法》一篇如此则《王制一段,《周礼》事鬼神示之目及《祭法》本文可全载,)不必拆开矣。
《祭法》禘郊祖宗更考《国语去取,又郑注不可用。
次《特牲》,次《少牢》,次《有司》,次《诸侯衅庙》,次《诸侯迁庙》,次《祼献易名甚当,但前篇之例依《仪礼本文自下而上,)》,故其序当如此
次《祭义内事(此如来示,合《祭义》《祭统》为之,通言上下祭先之义,故又加「内事二字,以别后篇。)》,次《中霤》,次《郊社》,次《祭义外事(此为《中霤》《郊社两篇之义,其蜡祭等说亦附此。)》,此《祭礼篇目也。
其他大传外传向已附去者,可并为之。
只此中《祭义》内外二篇。)及《中霤》、《郊社二篇亦未编定,幸并留念也。
禘郊祖宗之说,《公》、《谷》、《国语》、《家语》、赵氏春秋纂例》、《中说》、横渠《礼说》皆当考也。
《祭法》、《祭义》及《迁庙附《记三篇今附还,可照前说重定为佳。
中霤》《郊社二篇可并编定,其《祭义》内、外两篇并处诸篇之后亦佳。
《祭法》内「郊之祭也」一章当入外事篇,他皆放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