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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伯量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八八、《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三、《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二
治丧不用浮屠法,而老母意必欲用之,违之则咈亲意,顺之非礼不知当如何处
且以委曲开释为先。
不可回,则又不可咈亲意也。
见亲旧家居丧多略于内外之限,其间类多犯礼。
李丈云,如不得已,殡勿于堂上,只于厅上帷次夹截,勿令相通,庶稍可杜绝此弊。
某闻此言后,自先人捐弃,遂用李丈说,诸孤寝处柩旁,无故不入中门,似觉稍免混杂
后以质之周丈,云终丧不入妻室,虽汉之武夫亦能之。
吾人知义理者,当不待防闲之严而自不忍为矣。
某窃疑周丈之言未密,不知果当何从
敬子说是
古人殡于西阶之上,设倚庐庭中,皆在中之外也。
旧闻风水之说断然无之
比因谋葬先人周旋思虑不敢轻置,既以审诸己,又以询诸人
既葬之后,略闻或者以为茔竁坐向少有未安,便觉惕然不安
知人子之丧亲尽心择地以求亡者之安,亦未为害。
世俗之人但从时师之说,专以避凶趋吉为心,既择地形势,又择年月日时吉凶,遂致踰时不葬。
某窃谓程先生所谓道路窑井之类,固不可不避;
土色生物之美,固不可不择,然欲尽人子之心,则再求众山拱揖水泉环绕藏风聚气之地。
至于择日,则于三日中选之。
至事办之辰,更以决于卜筮,某山不吉,某水不吉
既得山水拱揖环绕于前,又考其来去吉凶,虽已吻合,又必须年月日时之皆合其说,则恐不必如此
不知然否
伊川先生力破俗说,然亦自言须是风顺地厚之处乃可
然则亦须稍有形势拱揖环抱无空阙处,乃可用也。
不用某山某水之说耳。
昨者营葬之时,结屋数椽于先垄之西。
既葬后,与诸弟常居其间,庶得朝夕展省,且免在家人混杂
敬子以为主丧者既葬当居家,盖神已归家,则家为重。
若念不能忘,却令弟辈宿墓,时一展可也
程先生古人直是诚实处最可观
又以质之舜㢸,云庐一节不合圣贤之制,切不须为之。
某既闻此二说,不欲更遂初志,日即则在家间,中门别室,更常令一二弟居宿坟庵某时一展省,未知可否
坟土未乾,时一展省,何害于事?
不须庐墓之名耳。
《士虞礼记》曰:「卒哭明日,以其班祔」。
礼记》曰:「卒哭明日,祔于祖父」。
又曰:「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开元礼》、《政和礼》皆曰禫而祔,伊川先生横渠先生丧纪》又皆曰丧须三年而祔,向来不暇深考,只谓礼疑从重,始有循俗
继考温公《书仪虽是卒哭而祔,然祔祭毕,只反祖考神主影堂,仍置亡者神主灵座(此是《仪礼》注中说。),揆之人情,却似可行
以为不忍一日未有所归,则既祔自当迁主于庙。
若复主于灵坐庶几人子得尽其朝夕哀奉之意,则又似不须设祭以为祔之之名。
不知书仪》之意如何
续观麻沙所印先生文集中有陆教授书,大概云:「吉凶之礼,其变有渐。
先王制礼,盖本人情卒哭而祔者,渐以神事之。
复主于寝者,犹未忍尽以事死之礼事之也」。
窃意文集所说固是深察仁人孝子之情,然《礼记》言祔,亦别有指。
又且仪礼》始虞之下,犹朝夕哭,不奠,《书仪》亦谓葬后馈食俗礼如此几筵虽在,朝夕哭之外全然无事
文集以先王制礼为言者,但以朝夕哭为犹有事生之意,别有所据(《仪礼朔月奠下郑注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如此朔奠于祭后亦似不废未知是否?)
向来卒哭后,既失祔祭之礼,不知可以时权宜行之否?
并乞赐教
祔与迁是两事卒哭而祔,《礼》有明文
迁庙则《大戴记》以为练祭之后
然又云主祭者皆玄服,又似可疑
若曰而后迁,则大祥便合彻去几筵,亦有未便
记得横渠一说,今未暇检,俟后便寄去。
自执之后,营坟外,凡干皆不敢出,直至葬后,方出谢人。
知《士丧服有「成服拜宾」之文,然终疑惑不敢循用。
不知缓出可否
又既出之后亲旧丧事,在乡俗常礼必须往吊,且往送丧
按《礼》,居丧不吊
送葬虽无明文,然执绋即是执事,在礼亦有所妨。
乡俗不特往吊送丧,凡亲旧吉凶之事,皆有所遗
凶事送遗,固已悖礼吉事尤觉不安
不知处此二事如何
吉礼不可预,然吊送之礼,却似不可废。
所谓从宜者,此也。
某居父丧时,遇月朔先行殷奠,次入影堂荐新
虽于常事颇能不废,第先后之序,似乎紊乱
又既奠之馀,哀情未尽,便荐献,疑未为安。
李丈云,莫若荐新而后朔奠,然亦觉不安
冬至岁节,虽知《礼》有「丧不祭」之文,然未敢轻废影堂之祀,但行礼之际,稍从简略
周丈云,既居重丧,何暇如此
不知居重丧者,岁时常祀合与不合举行
殷奠荐新可与不可并举
伏乞裁诲。
荐新告朔吉凶相袭,似不可行
未葬可废,既葬,则使轻服或已除者入庙行礼可也
四时大祭,既葬亦不可行
韩魏公所谓节祠者,则亦如荐新,行之可也
父母之丧,既葬之后哀思不能接续常存遇时节时,终觉勉强不知如何
思亲感发自然,但不以事夺之可也
此又岂可别作道理计较而必其哀之至耶?
自居以来,于哭泣之馀,家事之隙,与诸弟日读《丧礼》。
妄意拟随所看见逐项编次,如《书仪送终礼之篇目,而更加详焉,取《仪礼》、《礼记》、朝制条法及《政和仪略》之类,及先儒议论以次编入
固知僭越妄易,不应为此,然区区哀诚,止欲与弟辈尽心考《礼》,庶几得以维持哀思
不知如何
有馀力则为之,不必问人。
若力未及即且先其功夫急切者,乃为佳耳。
某始成服时,以荒迷中无所考,据乡俗之制,用粗布襕衫三梁冠,麻为腰绳。
续觉不安,遂用《三礼图》及温公《书仪》、高氏送终礼》、麻沙印《心声启》所画格式质之周丈,参酌为冠绖衰裳腰绖绞带,粗已了办
其间尚多有未安,敢以就正
按《礼》,衰麻合皆用生麻布
今之麻布类经灰治,虽缕数甚密,然似与「有事其缕,无事其布」之缌异。
不知要得当礼时,合当造生布为之,或只随俗常时麻布为之先生于此处批云:「若能别造生布,则别造可也。」)
此等处但熟考注疏,即自见之,其曲折难以书尺论也。
然丧与其易也宁戚此等处未晓,亦未害也。
廖庚字西仲大冶县人,有《丧服制度》。
又按程先生定主式中尺法注云:「当今尺五分弱」。
初欲用此,及以裁度,觉全然短狭
舜㢸云,沙随程氏尺法与今尺相近,曾闻先生以为极当
其尺法已失之矣,不若且只以人身为度。
某乃遵用
及因读《礼》,见郑氏注「苴绖大绖」之下云:「中人之扼围九寸」。
今人之手约之觉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
未审先生当时特取沙随尺法者何意(续得沙随尺法,比古尺只长六寸许。)
尺样温公有图,后人刻之于石,其说甚详。
沙随所据,即此本也。
又按《三礼图》所画苴绖之制,作绳一圈而圈之,又似以麻横缠,与「画绳」之文不同
疑与先儒所言环绖相似,不谕其制。
又质之周丈,云当只用一大绳,自丧冠额前绕向后结之。
或以一绳两头为环,别以小绳束两环
某遂遵用,然竟未能明「左本在下」之制。
近得廖丈西仲名庚画图,乃似不乱
麻之本末,纽而为绳,屈为一圈相交处以细绳系定,本垂于左,末屈于内,似觉与「左本在下」之制相合
然竟未知适从不知如何
未尽所说,然恐廖说近之(廖君说每得之,若相去不远,可面扣也。)
又按《三礼图》绖之四旁缀短绳四条,以系于武。
周丈云,就武上缀带子四条
某窃疑用绳者似为宜。
未知用绳,则齐衰以下武既用布,系绖亦当用布否?
此项不记,今未暇检,可自详看注疏
又周丈以苴绖著冠武稍近上处,廖丈以为系冠于绖上,绖在冠之武下,二说不同未知孰是。
绖当在武之外
又按《丧服大传》,苴绖大扼,五分去一以为带。
书仪》因论五分去一以为腰绖
然考《丧服经文,只言苴绖郑注在首腰皆曰绖。
如此则以绞带独小五分之一,而首绖腰绖皆大扼。
惟《士丧》有「腰绖焉」之文,郑注乃谓五分去一不知以此为据否?
然《丧服所以总二绖而兼言之,觉无分别伏乞指诲
此如道服之横襕,但缀处稍高耳。
仪礼衰服用布有尺寸,衣只到带处。
半幅乃缀于其下以接之,廖说是也
某向借到周丈旧所录《丧礼》,内批云,先生衰服之领不比寻常衫领,用邪帛盘旋为之,只用直布一条夹缝作领,如州府承局衫领。
然比见黄丈寺丞,乃云常以此禀问先生,报云如承局衫领者,乃近制杜撰,非古制只当深衣直领
未知是否
周说误也。
古制直领只如妇人之服,近年礼官不晓,乃改云直襕衫,又于其下注云:「谓上领不盘」,遂作上襕衫,而其领则如承局之所服耳。
黄寺丞近是,但未详细耳。
又按《丧服记》云:「衽二尺五寸」。
注谓「凡用布三尺五寸」。
周丈云,三尺五寸布裁为两处左右相沓,此一边之衽也。
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为之,即两边全矣。
及观廖丈《图说》,则惟衰服后式有之。
似只用三尺五寸之布裁为两衽,分为左右,亦相沓在后,与《心声启图》合。
但恐不足以掩裳之两际,如何先生批云:「既分于两旁,便足以掩裳之两旁矣。」)
丈尺计之,恐合如廖说,可更详之。
廖《图》烦画一本,并其注释全文录示。
又按《书仪》,要绖交结处,两旁相缀白绢带系之,使不脱
周丈云,以小带缀衰服上以系绖。
继考廖丈之说,谓以二小绳牢缀于要绖相交处,以纽系腰绖,象大带纽约用组也。
三说言系要绖不同不知孰是。
廖说与温公之说同,似亦是注疏本文,可更考之。
又按《仪礼》,绖五分去一以为带。
始疑带即绞带,续又观齐衰以下带用布,不用麻,则布带必难以围量。
丧服》所指,须别有义。
未知绞带大小何为先生批云:「此等小节,且以意定,而徐考之可也。」)
书仪》谓以细绳带系于其上,恐指绞带先生批「非是」。)
绞带以为束要,绖以为礼,则绖在上矣。
未委然否
吉礼先系革带如今之皮束带
其外又有大带申束衣,故谓之绅。
凶服先系绞带一头作环,以一头穿之而反扱于腰间,以象革带
绖带两头皆散垂之,以象大带
此等注疏言之甚详,何不熟考而远远来问耶?
女之服古礼不可考,今且依《书仪》之说可也
按:《正讹》于「尺」下补「五寸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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