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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宜兴社仓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五八、康熙《常州府志》卷三四、乾隆《江南通志》卷八五、嘉庆《宜兴县志》卷二、道光《苏州府志》卷一五、道光《安徽通志》卷六三、《常郡艺文志》卷二、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八四
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哲,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
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岁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
中间蒙恩召对,辄以上闻,诏施行之,而诸道莫有应者。
独闽帅赵公汝愚使者宋公若水能广其法于数县,然亦不能远也。
绍熙五年春常州宜兴大夫高君商老实始为之于其县善拳、开宝诸乡,凡为仓者十一,合之为米二千五百有馀斛,择邑人贤者承议郎赵君善石、周君林、承直郎周君世德以下二十有馀人以典司之,而以书来属予记。
心许之,而未及为也。
会是岁浙西水旱常州民饥尤剧流殍满道。
宜兴独得下熟,而贷之所及者尤有赖焉。
然予犹虑夫贷者之不能偿,而高君之惠将有所穷也。
明年春,高君将受代以去,乃复与赵、周诸君皆以书来趣予文。
且言去岁民负米以输者襁属争先,视贷籍无龠合不入,予于是益喜高君之惠将得以久于其民,又喜其民之信爱其上而不忍欺也,则为之记其所以然者。
抑又虑其久而不能无敝于其间也,则又因而告之曰:「有治人,无治法,此虽老生常谈,然其实不可易之至论也。
先王之世,使民三年耕者必有一年之蓄,故积之三十年,则有十年之畜而民不病于凶饥
可谓万世良法矣。
其次则汉之所谓常平者,今固行之,其法亦未尝不善也。
然考之于古,则三登泰平之世,盖不常有,而验之于今,则常平者,独其法令簿书筦钥之仅存耳。
是何也?
无人以守之,则法徒为法不能自行也。
而况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而主之不以任职之吏,驭之不以流徒之刑,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如高君,又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数公者,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纳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已日而见之矣。
此又予之所身试者,故并书之,以告后之君子云」。
庆元元年三月庚午既望具位朱熹记。
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又见《翰墨大全》壬集卷五,《永乐大典》卷七五一○,万历宜兴县志》卷二,《荆溪外纪》卷一六,《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九九、考工典卷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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