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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劄子 南宋 · 楼钥
 出处:全宋文卷五九三三、《攻愧集》卷二七
朝散大夫、守宗正少卿、兼权刑部侍郎郑汝谐劄子:「三省奉圣旨依」。
臣窃见在法:「大辟情法相当之人,合申提刑司详覆依法断遣
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證见,四者皆许奏裁」。
本朝累圣厚之至。
绍兴以来,凡奏裁者必贷。
见今所行,尸不经验、杀人无證佐而奏案中情分明者,皆自依断,必委提刑亲临,察其无冤而后处决不以奏裁幸免也。
刑名疑虑情理可悯者,又皆详酌罪犯,或贷或不贷,亦非尽从轻典也。
年来死罪日报,思欲澄源正本,以几刑措,而未有以为策。
今忽奉前项指挥,臣再三细绎,虽是申严旧法,欲革淹延之弊,深恐未易施行,敢因其言条列如后。
一、谓:「州郡之吏虑申提刑司未免财贿之费,径以闻之于朝廷提刑司亦利其安静无事不惟不复诘问间有申详覆者,亦疏下州郡,使之奏闻」。
臣窃以为未然
提刑提点一路刑狱为职,州郡详覆,而本司之吏利于受贿,此当责之提刑非法之弊也,当有以禁止之,岂可纵而不问
以为提刑司之吏利于详覆有得,则所谓利其安静间有详覆,亦疏下州郡,使之奏闻者,官耶?
吏耶?
以为吏则彼方利详覆财贿,而疏下者其所利也。
以为官则亦当以此责之提刑,别议申饬可也
一、谓:「刑名初无疑虑情理初无可悯,类皆饰为辞说,而以数百幅案牍上干九重听览
中书之务不清都司之事日积刑部疲于拟议棘寺困于约法」。
臣窃以为未然
初无疑虑可悯,饰为辞说者,盖有之矣。
然求之于古,用刑之际,宁过于详,毋过于简
故《王制》曰:「成狱辞,史以告于正,正以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以告于王。
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复以告于王。
三又然后制刑」。
如此其详。
唐制,诸州断死罪,虽非疑虑,各三覆奏,亦不以为繁也。
奏案之上九重,亦惟以视其成而已
中书之务不清,恐不专为此
都司刑部棘寺,则职专在此,为此言者,恐未免惮烦之讥。
一、谓:「诸州囚禁以候奏案之下,淹延日久其间證佐牵联之人,或监或系,多有死于疾病饥饿者,岂不圣世钦恤之仁、而上天地至和之气」?
以为此论诚美矣奏案稽留以至淹延,诚为大患是当别议措置
如此一行州郡承风观望锻鍊周内,或至移情就法苟免駮纠,径从详覆处断,鲜以上闻,杀人愈多,伤钦恤之仁,奸至和之气必有甚今日
兼恐囚无生路,翻异愈繁,淹延愈甚囚系愈多矣。
一、谓:「欲乞明降指挥,应诸州不当奏之事而辄奏者,其当职官吏悉坐『不应奏而奏』之法」。
朝廷知其难行既以贴去而改之云:「今后应诸州军勘鞫公事,如罪犯委有疑惑情理可悯者,方许奏裁
有情相当,所犯初无疑虑者,令径申提刑司详覆断遣施行」。
以为议者固以必不可行,而改者亦未应如此行下
盖二者自有见行条法不待申言
言之先后,意有重轻,必欲申严
若曰情法相当申提刑司详覆依法断遣,其委有疑惑情理可悯者,方许奏裁
则其辞尚缓,或别议戒谕则可。
若今所降,臣愚实恐州郡妄希风旨奏裁之案日少详覆而断者益众,虽都司、刑寺之事简,而杀人愈多,此臣所以寒心也。
一、谓:「自此敢有违戾者,必罚无赦」。
又小贴子内称:「间有贼赃低估价钱,止作四贯七八百文以应赃不满之条,若此等类,乞今后许从刑部点对将官吏取旨施行」。
臣窃以为尤非也。
汉景帝之诏曰:「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
有令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政恐人之畏罪而不谳,故以此诱之。
今而曰必罚无赦,则谁敢谳乎?
近盖尝以谳之不当而罚检法之官,论者固已深虑而况此明禁之乎?
低估价钱者取旨施行,则今后必多赃满之人,尤非臣所敢闻也。
窃观自古书传所载,惟务宽宥,如「与其不辜,宁失不经」之类,不一而足
祖宗以来惟恐有司不以冤狱上闻
大中祥符六年真宗以外断狱有疑及情理可悯者,避大理駮纠,不即申奏诏令申提点刑狱覆实具案附驿奏闻,付大理寺详覆取旨。
天圣四年仁宗诏:「自今大辟案情可悯刑名疑虑者,更不申提点刑狱官,并具案闻奏
如无枉滥情弊,更不駮勘」。
未闻有使之不谳者也。
前件所陈,上渎天听,罪在不赦。
以为今日断狱未有澄源正本长策,使斯民之无犯,莫若仍旧贯无事改作深恐讲之未详,反致已甚
拳拳纳忠不敢爱身
非好立异利害所在,职所当言不容缄默
伏望圣慈详察寝罢上件指挥,实为天下幸甚
所有录黄,臣未敢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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