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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墓经界公据簿序 南宋 · 王炎
 出处:全宋文卷六一○九、《双溪集》卷三
王氏居婺源之武口,至炎十世坟墓皆去家不远
当其盛时同居聚而食者五千指,以义相保松槚百年合抱之木,无侵犯者。
至炎六世祖三四府君行义一乡称为长者,始聚书子孙,其嫡长孙官至部使者,是为云溪翁
府君殁,云溪兄弟二十有六人析居分书该载祖坟四至不许伐木作坟造屋,违者族人相率官治其罪,坟必改,屋必拆,不得以俟良年为词。
约束非不坚明,然子孙间有不肖者,既不保家,又不能持身于是睥眤丘垄寻斧斤焉,而加锄耰焉,甚者书契券而鬻其地焉。
此炎宿心也。
天假之年祖先遗泽,获登仕版
乾道己丑逮今四十三年,九世坟墓剪伐者、耕垦者稍护之,鬻而属他人者稍复之。
盖四十三年间日往来于心,不能释然
今老矣,裒集族人田产文书,历考先世坟墓地段等色、亩角四至,自始祖石门府君而下画一开述,籍而记之。
公牍于县大夫印押为照,庶几他日散佚不可以为据之患。
孙观此,则先世坟墓指掌而见矣。
因为之说曰:昔子路去鲁,谓颜渊曰:「何以赠我」?
颜渊曰:「去国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也」。
古之人其重坟墓如此而况可寻斧斤乎?
而况可加锄耰乎?
而况书契券而鬻之乎?
大抵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
坟墓所以重本也,重本义也,忘本不义也。
薄于义者祖先不享天道不容鬼神不佑
厚于义者祖先享之,天道与之,鬼神助之。
前之失以自戒,视后之善以自勉坟墓全矣。
虽然,炎谆谆有言,为中人虑也。
子孙若有贤者,将立身扬名以大其家,以显其先以为九泉之下之光,何待予之言也?
嘉定四年秋九月朝议大夫、知湖州军州事、前军器监婺源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十世王炎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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