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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阻客旅贩米及罢户部历头淳熙十四年八月 南宋 · 赵汝谊
 出处:全宋文卷六一一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一五(第六册第五一一五页)、《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六一、《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七
今岁之旱,惟江东两浙为甚,而江西、湖南北、两淮其间多有熟处,今诚能通诸路之米,散之江、浙,则民得足食,籴不腾贵
欲求诸路之米,须免征而后可。
朝廷于征米之禁非不切至,而州县每遇米船,则别为名目,谓之收力胜、喝花税。
花税者,以无为有;
力胜者,计所载之多寡,以税其舟。
额外增置场务,初以收各州土产物住税为额,而驯致客旅往来之税。
潭州之桥口,隆兴府樵舍江州湖口和州之施团,以类是也
行旅之人受重征苛取之苦,无所赴愬
行下江东西、湖南北两淮守臣,许听从客人兴贩米斛江、浙旱伤州郡
约束所在场务,遇有米船经过,不得以收力胜、喝花税为名,时刻留滞
如违,许客人监司台部越诉官吏重寘典宪
监司奉行弗虔,许台谏弹劾
又,沿江税务壤地相接,如自池州建康府止七百馀里,为场务者有六,曰雁汊,曰池口,曰施团,曰芜湖,曰采石,曰建康其间相去不满五六里者,又重以私税,商旅家赀以求赢,而乃困于公家之征,岂不可怜?
臣尝求其故,或谓乡者罢诸军回易故州郡得收木筏之税,以宽民力
自后复创户部给历之说,而诸军装发排筏,皆执户部历头以免商税凭籍私贩
得一历,即为数岁循环之用。
且一排筏合纳征税何啻数十大贾,今十倍而失州郡之常税,如之何而不虐于商人哉!
增置税场及收不应收税之物,多以为辞。
乞下诸州军,应有增置税场去处,尽令日罢去户部历头亦乞住给。
不得已,亦须立为定限,止许用免一税,庶可以绝州郡之辞,亦行法自近始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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