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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科解试 南宋 · 陆九渊
 出处:全宋文卷六一五一、《象山集》卷三一
对:制科不可以有法
制科有法,吾不知制科之所取者何人也。
以蜗蛭之饵垂海,而冀吞舟之鱼唐贾至以为诸科之病。
制科者,天子所自诏以待非常之才也。
孰谓非常之才,而可以区区法制束而取之乎?
然是科始于汉,盛于唐。
于我宋,其为法益密,而其得人之盛视汉、唐有优焉,何哉
愚尝论之,汉病于经,唐病于文,长才异能士类沦溺训诂声律之间,故汉、唐制举不可以罪法
我宋之盛,莫盛于仁宗
盖其承三朝涵养天下之久,和气浃洽人才众多学术雅正,经不病汉,文不病唐,而天圣复科之诏,又其图治之心锐而求才之意切,天下之士雷动云合,欲振耸于天子之庭者,心洋洋冠峨峨也。
是以一举而得富郑公再举而得张文定,其馀如何、张、苏、钱之流,亦往往称数号为得人之盛
未几范文正公且言曰:「朝廷命试之际,或将访以不急之务,杂以非圣之书,欲伺其所未知,误其所熟习适足以误多士之心,非劝学育材之意也」。
嘉祐之末苏文忠公制策之对,且曰:「陛下所为亲策贤良之士者以应故事而已,岂以臣言为真有感陛下耶」?
以为仁宗英特之主,好贤之诚,盖不后于三王而乃使当时大臣有误多士之论,制科之人有应故事之说者,是盖其法之罪也。
天圣之法不可以不变
恭惟主上临御以来十年三诏锐意方闻之彦,凡记诵传注之僻,识知侍从之艰,咸汛扫而新之,则夫范文正所谓多士者盖革之矣。
秋九月,实试贤良之士,执事大人下教诸生,以试之之时有可变而通之之理,谓今岁列郡不雨者非一,则成汤自责宣王忧民宁庄子之知天意臧文仲之知人事其所所宜,可用可为者,宜有得大廷之对。
如是,则苏文忠所谓应故事者又革之矣。
虽然庆历六年监察御史唐询尝请如汉故事,俟有灾异然后举之,亲策当世要务,罢试秘阁六篇参政吴育以为不可,愚尝交讥龌龊庸陋
盖询之意,非知待贤之体,而能勉君以尽其礼,顾患应科者之众,而欲设术以抑其进。
者,正当诛其意而取其说,从而广之。
若曰:「思未治则举之,思遗逸则举之,有缺政则举之,有灾异则举之,有大谋议则举之,惟人君之所欲举欲问,毋拘以法,毋限以时」。
则是科之设,庶乎其有补,而是科之名,庶乎无愧矣。
不知出此,而猥曰「法不可变」。
呜呼
待贤良而有若胥吏徒隶者存焉,是尚为不可变乎?
龌龊庸陋之臣不知待贤者之礼,适以芜累明君之政如是哉!
故曰天圣制科之法,不可不变。
若夫汉、唐之时,则未始定法也,所谓举之以五者,惟晁错为然
当时特诏有司诸侯王三公九卿、主郡吏贤良,而举晁错者适有五人耳。
若乃公孙弘董仲舒谷永杜钦之流,而推之、选之、举之,皆不必其五也。
故彼之以五者,非有定法,而我之以二,则法之一定者也。
问之以三者,惟董仲舒为然
当时固以对策者,条贯靡竟,统纪未终,辞不别白,旨不分明,故至于再,至于三耳
若乃晁错谷永杜钦,皆止于一篇,而公孙弘止于复问,初不必其三也。
故彼之以三者,初非定法,而我之以一者,则法之一定者也。
至于应者之多寡,尤不可概论
汉之应者以百数
唐永昌之初对策千馀当时张柬之第一,此狄仁杰所谓宰相材,而成诛二张之功者也。
不可谓其应者之多,而所得非才也。
故曰汉、唐制科不可以罪法
若夫比方之事,非承学之任,故愚不复执事道。
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