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用司条奏(开禧元年二月) 南宋 · 薛叔似
出处:全宋文卷六二六八
一、本司行移,并以国用司为名,合行下内外官司并诸路监司州军照会。仍从都进奏院疾速遍牒施行。
一、今来国用司创置之初,合行下在京及外路官司取会帐目文字,其第一次行移,乞用省劄,自后从参计官径押公文催促取会。将来间有紧要事节,亦乞用省劄。
一、所会内外官司帐目文字,但欲参考财赋所入、经费所出,一切会计总覈,务宽民力。如户部出纳之数,自有所属,元申到帐册,可以就行攒写回报。窃虑部胥并缘生事,方更翻符,属部重行取会,或追唤吏人,旋令供具,甚至妄作名色,科配搔扰。乞严立罪赏约束,所有两浙转运司、临安府提领户部犒赏酒库所、点检激赏酒库所、榷货务及外路总领所、诸路监司州郡亦乞一体令进奏院关牒施行。
一、应取会帐目,当职官并列衔亲行书押回报。如有本年漏落隐蔽不实之数,却于以后年分参考得出,其元申官不以去替,具名奏劾。
一、今来踏逐抽差到人吏,恐其间见充吏役人,向后有妨名籍,及有官人新授待阙差遣,并作兼充,开局后须管专一在司办事,不许往来充应。本司亦已帖付各人,不许兼管他处职事,或充应承受文字。今尚虑间有违戾,又复干预,乞严行劄下元官司,照已降指挥,按月支行请给外,不许容令更管本处旧役职事,及令承受文字,如违,重作施行。
一、已降指挥,向来国用司案籍簿书帐目并往年所造会计录,令于合属去处取索。今乞行下户部,将上项案籍帐目及绍熙、庆元会计录并王寺丞稽考财赋册及外路总领所、监司州军等处所申嘉泰元年至四年分岁册年帐并上供钱物册,解赴本司,以凭参照施行。
一、诸处帐状文字,今欲且令开具嘉泰元年至四年分共四年数目供申,候到参考总覈外,所有开禧元年正月以后收支见在之数,内自户部财赋官司,外自总领所、监司、州郡合令按月攒具帐册,供申本司参照施行。
一、参计官禀议职事,乞依都司官例,诣都堂禀白。其入局假故,亦依都司体例施行。
一、照得敕令所复置以来,每月支笔墨油烛等钱,依前项体例施行。
一、应合行移取索内外官司及州郡监司等处文字,除御史台、谏院、后省、承旨司、检正司、左右司、检详所、秘书省、编修敕令局、玉牒所互关外,其馀并以状申本司,会计财赋,务要关防机密,不容漏泄。今乞照敕令所已行体例,给降黄榜约束。
一、所差人吏,已降指挥,不以见任待次,有官无官,并自到司日理为实历月日。
一、承受兼提点文字及所差人吏,于本处请给外,每月支茶汤折食添支食钱各有差。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二七。第三册第二五○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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