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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谕俗五篇 其一 忠信 南宋 · 彭仲刚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五二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有人理也。
人理莫大忠信,忠则不欺于君,信则不欺于人。
人能内不欺心,外不欺人,然后可以为人而异于禽兽矣。
能力不息则明无人非,幽无鬼责天地祐之,鬼神福之,亲族信之,乡党敬之
在世也,岂不乐哉
不忠不信怀私饰诈,内以欺心,外以欺人,则人理绝灭,去禽兽不远矣。
如此则明官府典刑,幽有鬼神之谴责不协亲族不齿乡党,又何利焉?
三代之时,人人士君子之行,虽小夫贱隶妇人女子皆知蹈履忠信不敢为欺。
何必古之时?
近世包孝肃公尹京时,民有自陈某人白金百两寄我,其人死矣,以金还其子,子不肯受,愿召其子还之。
尹召其子,其子辞曰:「亡父未尝白金寄人」。
两人相逊久之
又尝亲见田间一老农,时当大旱,人皆诉以求蠲税,独不肯诉。
问其故,曰:「老夫偶得荫注,实不伤,若雷例去诉,是欺天也」。
又见一老吏,有邻人诉事于郡,嘱以三十千,后果得理
老吏遣人送三十千还之,云:「此事乃知州自判,我实不曾致力不敢欺心受此钱也」。
后其子登科,人以为不欺之报。
浙西一牙之子登科,人贺之,答曰:「老夫自小为牙,以至今日未尝欺瞒官司一文税钱所以获此报。
将来儿子得官俸钱,亦无愧也」。
如此数事,皆可谓不欺心、不欺人者矣。
今每见词讼,动饰欺诈或有伪作契券,揩改簿约,负财赖业,设诈规利,隐减财产规避赋役,本因喧争,便称被打,本因讨索,便称打劫情态万状虚伪百端皆是自欺其心以欺他人岂不大可耻哉!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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