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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下删修详定役法绍熙二年八月十七日 南宋 · 张叔椿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五四、《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六(第七册第六二二○页)
差役之法,以物力高下定为流水通差,立法所以均一之政也。
夫有乡则有都,有都则有保。
一都二年保正二人
一都十保,一保夏秋二税保长二人二年之间为税长者四十人
保正副之数少,则上中户为之而有馀;
保长之数多,则中下户为之而不足
州县之间,始以保正副之。
歇役者俾充保长不理役次,固有朝解保长之役,而暮受保正之帖者,而上中户俱受其困矣。
保正所管,烟火盗贼也,今也乃俾之领帖状;
保长所以催纳税租,今之逃亡、死绝者,悉俾之填纳不充保长破产以填失陷极力以应追呼固有役未终满,而产已不存者。
此尤为可念者也。
臣窃谓宽乡乡人,所管物力莫若均以十分为率以上五分保正副,以下四分保长,至末等一分贫乏者免之。
谓如物力三千贯至五百贯,皆以为保正副;
自四百贯至二百贯,皆以为保长
物力过陪者,自依批朱歇役法
宽乡不及百贯,狭乡不及五十贯,与免役
等而上之,杀而下之,或多或少率皆准此
其或都内保长不及数,即以上中户歇役者充,仍两充保长与理一次保正副,庶几三等不至并受役,而贫下不至有因破产之祸。
乞下删修局,以见行役法参照详定使法均一胥吏无所容其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