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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鞫犯官事奏绍熙元年四月 南宋 · 俞澄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三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三(第三册第二四八九页)
在法,诸州所部犯罪者,本州推鞫
若系本州按发者,申提点刑狱司;
妨碍,即报本申转运司
立法之意,不为无谓
窃见近有本州按发而令本州推勘者,部属宁无观望乎?
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按发申提刑司差别州官
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
庶使无观望徇私之弊,则罚必当罪,而人无不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