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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 南宋 · 叶适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八九、《十先生奥论注》续集卷一二
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私有之,但强者力多,却能兼并众人之利以为富,弱者无力不能自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转徙流荡
先王之政,设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贫富强无以相过,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下无甚贫甚富之民。
至成周时,其法极备,虽《周礼·地官》所载,其间不能牵合牴牾处,要其大略亦可见。
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为井,井为疆界,岁岁用人力修治之,沟洫畎浍皆有定数
疆井既定,人无缘得占田,其间固有弱者游手者不耕,却无强民贪并之害。
后来井田不修堤防浸失,毁坏绝灭
商鞅用秦,已不复有井田之旧,于是阡陌
阡陌既开,天下之田却简直易见,看耕得多少惟恐无力以耕之。
故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之患,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
虽然如此,犹不明说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侵占,而贫者插手不得不去而为游手,转而为末业
终汉之世,以文、景恭俭爱民武帝修立法度宣帝励精为治,却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劝农之诏,轻减田租以来天下之民。
董仲舒师丹,虽建议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却与三代不合
当时但问垦田几亩,全不知是谁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
光武中兴,亦只是问天下度多少当时以度田不实长吏坐死无数
至于汉亡,三国并立,民既死于兵革之馀,未至繁息天下皆为旷土未及富盛天下大乱
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又亦终不在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为民则又无簿籍契券,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
元魏稍立田制至于北齐、后周,皆相承民田
其初亦未尝法度,但末年推行不到头,其法度亦是空立。
唐兴,只因元魏、北齐制度而损益之
其度田之法,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一夫受田一顷
周制乃是百步为亩,唐却是二倍有馀。
一项制度成周不合,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世业
世业一家之田,口分须据本来人数占田多少
周制八家百亩,唐制,若子弟多则占田愈多,此又二项与成周不合
所谓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亦与周制不同
先王建国只是有分无分民,但付人以百亩之地,任其自治
盖治之有伦则地不足民有馀;
不能治,或德不足以怀柔,民不心悦而至,则地虽多而民反少。
唐既止用守令为治,则分田之时不当先论宽乡狭乡,当以土论不当以人论。
今却宽乡自得多,狭乡自得少,自狭乡宽乡者又得并卖口分、永业而去。
成周之制,虽是授田与民,其间水旱不时凶荒不常,上又有赈贷救恤,使之可以相补助而不至匮乏
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无补助之法,纵立义赈给之名,而令自卖其田,便无恤民之实矣。
周之制最不容迁徙惟有罪则徙之,唐却容他自迁徙并得卖口分之田。
授田之初,其制已自不可久,又许之自卖,民始有契约文书得以私相卖易
故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坏矣。
后世但知贞观之治,执之以为据,故公田始变为私田,而田终不可收。
盖缘他立卖田之法,所以至此
租庸之法,每丁入粟二石为租;
调随土地所宜绫绢絁布皆有差;
用民之力,岁役不过二旬,不役则收其庸日三尺
此即孟子所谓粟米征、布缕之征、力役之征也,然孟子却云用其一,缓其二,不敢兼用取民
唐初正要立法之时,乃用战国简之法,尽取诸民。
周制用民岁不过三日,虽立法于此其实未尝尽用。
今唐用民非特倍其六七,为一定之制,否则必收其庸,此正犯孟子之所讳。
唐初君臣不学无术所以至此
其间近古处,如里有手实,具民之年与地阔狭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古者所谓均民之田,先自比闾族党始,以至于国都而后达于王府所谓民之贫富有无强弱之数,都要自至纤至悉处做成。
而唐亦能自根本处做去,但其后无继耳。
国有所输,先奏而敛,凡岁敛之数书于县门坊村,与众知之,此却是他元立法好处
当时先王分民以田,自至纤至悉处皆与民谋虑经营朝廷之上所以建官立司,又是为民而设,所以做得一件事成,今其勤劳忧叹之诗可见
唐但付其法于守令,守令不能遍行境内,故虽有良法美意,竟做不成
何况又有茍简处,虽是授田有式,租庸调取民定分只缘当时许其卖易未几天下之田十已八七变为私田矣。
其后官虽欲授民,已自无田,由此田制易坏
至于今,官私遂各自境界
民有没入官者则封固之,时或召卖,不容民自籍,所谓私田,官执其契券以各征其直。
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
前世虽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
其后兵革起,征敛烦重,遂杂取于民。
远近异法,内外异制,而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故不得不变而为两税
要知其弊,实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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