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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陈守 其二 二、役法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二六
役法之弊,其来尚矣。
国家之制,保副正谓之大役户长小役二役皆选之每都人户
大役者,非户产稍高,不在其数;
至于小役,则税钱不满百,亦所不免。
都人户有至二三十年方一差者,狭都人户有三五家循环充役,无岁不受其害者。
故物力之家,虽置产于狭都,而必立户于宽都;
虽散其产于狭都,而必并其税于宽都。
彼宽都之役日以宽,狭都之役日以密,宽者益富而密者益贫,贫者益劳而富者益逸,劳者日益朘削,而逸者日益封殖
劳逸不均,而中产以下破荡流移,深可怜悯。
窃以保正副所管者烟火盗贼,故必本都之人而后可充;
户长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都之人哉?
况今之为保正副、户长者,皆非其亲身
逐都各有无赖恶少习知乡闾之事,为之充身代名。
执役亲身虽屡易,而代役充身数十不易也。
莫若大役则限以都,差小役则不限以都,而限以乡。
一乡数都,宽狭相通,则富者不至于逃逸,而贫者不至于独劳。
休养生息,加之数年,小户渐为中户,而为公执役者甚众,则大户中户不至于有频差之扰。
更劳迭逸,其利无穷,此亦固国本一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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