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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田劄子 其二 南宋 · 卫泾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三一、《后乐集》卷一三、《吴中水利全书》卷一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三、《续文献通考》卷六、《南宋文范》卷二二
臣尝考国家承平之时,京师漕米多出东南,而江浙居其大半
中兴以来浙西遂为畿甸,尤所仰给,岁获丰穰,沾及旁路
盖平畴沃壤绵亘阡陌,有江湖潴泄之利焉。
大抵二浙地势高下相类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水少则汲湖水溉田水多则泄田水由江而入海。
潴泄两得其便,故无水旱之忧,而皆膏腴之地
绍兴末年,始因军中侵夺湖水荡,工力易办,创置堤埂号为坝田
民田已被其害,而犹未至甚者潴水之地尚多也。
隆兴乾道之后豪宗大姓相继迭出,广包强占无岁无之
陂湖之利日朘月削,已亡几何,而所在围田遍满矣。
以臣耳目所接,三十年间,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荡者,今皆田也。
陂湖之水,自常情观之似若无用,由农事言则为甚急
陂湖广衍潴蓄必多,遇旱可以灌溉江流深浚则通泄必快,遇水不至泛溢
事之利害岂不较然易知?
州县监司所当禁戢,然围田无非形势之家,其语言气力足以陵驾官府,而在位者每重举事而乐因循,故上下相蒙恬不知怪,而围田害深矣。
议者又曰,围田既广,则增租亦多,其于邦计不为无补
不思缘江并湖民间良田何啻数千百顷,皆异时之无水旱者。
围田一兴修筑塍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顿至隔绝,稍觉旱乾则占据上流独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视无从取水
逮至水溢,则顺流疏决,复以民田为壑。
设若围田侥倖一稔,增租所入有几?
常岁倍收之田少水旱,反为荒土
常赋所损,可胜计哉!
所谓增租,既不系省额州县得以移用,徒资贪黩之吏耳。
此其轻重得失,又不待智者而后辨也。
矧惟祖宗成宪炳若日星应江河山野陂湖塘池泺与众共者,不许占据请佃承买官司纠劾以闻。
潴水之地为众共溉田者,辄许人请佃承买,并请佃承买人各以违制论。
立法之意,可谓明白
前者臣寮累尝奏请朝廷非不施行,臣姑疏其一二。
诸路如有承买潴水地者,悉与改正
绍兴二十八年指挥也。
凡系积水草荡,今后不许请佃
陈乞拨赐,亦许守臣执奏
乾道五年九月指挥也。
两浙漕臣提举常平官并逐州守臣常切觉察,如官民户及寺观围筑田亩填塞水道具名以闻。
淳熙三年六月指挥也。
州县辄敢给据官民户及寺观买佃江湖草荡,许人越诉,重寘典宪
仍委监司纠劾
此又淳熙三年八月指挥也。
浙西诸郡应官民户旧来围田去处立标记,给榜晓谕不得标记外再有围裹
淳熙十一年八月指挥也。
其他条约未易悉数
夫以陈说众多立法详备,是宜围田之害悉绝,而潴泄之利尽复曩时之旧可也
历年浸久,陂湖之为田者不止民田被害滋甚
其已围者牵于姑息,固不复论,标记之外,增创围裹者有之;
因民词诉,已毁撤而复修筑者有之;
易名天荒田,而请求给佃者有之。
寺观僧道无忌惮,是岂不可禁戢哉!
吏治苟简法令不行之过也。
积习而不知变奸猾蒙利,农夫失业,其害又岂特在民而已
臣伏乾道间孝宗皇帝一日宣谕辅臣曰:「闻浙西自有围田,即有水患,屡有人理会,多为权势所梗」。
已而漕臣王炎相视,有张子盖围田九千馀亩,湮塞水势立命开掘,仍戒敕不得再犯
淳熙中,因姚述尧言传法寺僧请明州定海县凤栖沈窖两湖八百亩,可溉田二万六千馀亩,即令仍废为湖。
英断如此,孰不悚惧
奉行不虔者,特有司之罪,而斯民疾苦则有所赴愬矣。
臣仰惟陛下恭俭爱民,率绳祖武诏令之下,不为虚文
如以臣言为然,乞赐睿旨行下户部检坐条法累降指挥申严约束,断自今以后,凡陂湖草荡并不许官民户及寺观请佃围裹
如辄敢干求陈诉者,具名奏闻寘之于罪。
路监司州县常切遵守或有违戾,委御史台弹治
庶几不徒立,豪强戢敛农民安于农亩
此亦固根本一说也,惟陛下留神幸甚(续奉圣旨依。)
贴黄〕臣照对绍兴间界限之后至今五六十年,生齿日繁,岂复有可耕之田荒不治
目今所存江湖陂泽,实皆众共水利,必不可以田者
如蒙睿断施行,仍乞下本路监司约束,应今岁被水围田向去,只许据昨来标记四至埤补塍岸不得因而浸占比近水地
有自昨来标记之后续行围裹妨害众共水利去处,既因水渰没,更不得再行修筑
如违,许被害民户越诉,仰监司强官相视具奏取旨施行
伏乞睿照。
贴黄〕臣又照得所在围田虽在形势之家包占,然田间利害形势之家本无得知多是乡村豪强富室在假托声燄,侵扰良民,或略用工本,广行侵占,因以为己利,操执书契请嘱献纳,此尤不可不治。
乞委监司州县觉察,如因围田民户词诉,即与根究元献田人姓名,重作施行
伏乞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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