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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传远乘序 南宋 · 曹彦约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六三、《昌谷集》卷一四
乐平县利害固非一端
其有岁额不定,而官受其害者,曰县用、州用苗,则关于使府者也,曰经总制用钱,则关于府判厅者也,曰木炭钱,则关于都大提点使衙者也。
其有积弊未去而民受其害者,曰税苗,则关于催科差役大要,而官与民之所共困也。
爰自判府王大夫寅,而县用之苗始有定数
自今判府大夫杲,而州用之苗始见虚额
总制移用不必专人,则今府判朝奉纶,而上下相信;
木炭不同诸县,则前都大徐寺丞煇与今都大梁判院季珌,而前后相应
凡官之所谓受害者,庶几乎免矣。
至于民之受害而官不能去,则又为令者之罪也。
不肖幸得奔走诸君子之下,居官之责既以幸免,而百姓藉藉,皆谓税苗不正,为令者无所逃其罪。
盖尝讲求利害剔抉弊蠹不量事力黾勉而行于县矣。
一岁之间,相率归并者亦数千户
今去替不远,惧失诸君子之盛德不得以惠于久也,辄复书其事。
而以区区所欲行者附见一二,所以猾吏诛求之路,而损豪家兼并之意。
为意则甚勤,而所以为计则疏矣。
作《乐平传远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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