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传远乘序 南宋 · 曹彦约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六三、《昌谷集》卷一四
乐平县之利害,固非一端。其有岁额不定,而官受其害者,曰县用、州用苗,则关于使府者也,曰经总制移用钱,则关于府判厅者也,曰木炭钱,则关于都大提点使衙者也。其有积弊未去而民受其害者,曰税苗,则关于催科差役之大要,而官与民之所共困也。爰自判府王大夫寅,而县用之苗始有定数。自今判府陈大夫杲,而州用之苗始见虚额。经总制移用之不必专人,则今府判梁朝奉纶,而上下相信;木炭之不同于诸县,则前都大徐寺丞煇与今都大梁判院季珌,而前后相应。凡官之所谓受害者,庶几乎免矣。至于民之受害而官不能去,则又为令者之罪也。某不肖,幸得效奔走诸君子之下,居官之责既以幸免,而百姓藉藉,皆谓税苗不正,为令者无所逃其罪。盖尝讲求利害,剔抉弊蠹,不量事力,黾勉而行于县矣。一岁之间,相率而归并者亦数千户。今去替不远,惧失诸君子之盛德,不得以惠于久也,辄复书其事。而以区区所欲行者,附见一二,所以塞猾吏诛求之路,而损豪家兼并之意。其为意则甚勤,而所以为计则疏矣。作《乐平传远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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