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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湖 宋 · 徐次铎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四五、雍正《浙江通志》卷二六七
次铎窃见会稽山阴两县形势大抵东南高,西北低。
东南皆至山而北抵于海,故凡水源所出,多自西东南
众流所聚者曰平水溪,即古若耶溪也,曰上灶溪,曰攒宫溪,曰龙瑞宫溪,皆在会稽
兰亭溪,曰南池溪,曰离渚溪,皆在山阴
其他一派一坑所出总之三十六源。
当其未有湖之时,三十六源之水,盖西北流入于江,以达于海。
东汉永和五年太守马公臻始作大堤,潴三十六源之水,名曰镜湖
堤之在会稽者,自五云门东至于曹娥江,凡七十二里。
山阴者,自常喜门西至于西小江,又名钱清
凡四十五里。
故湖之形势,亦分为二,而隶两县
会稽东湖,隶山阴西湖
东西二湖,由稽山驿路为界。
稽山门一百步,有桥曰三桥
下有水门,以限两湖
湖虽分为二,其实相通
凡三百五十有八里灌溉民田九千馀顷。
湖之势高于民田民田高于江海,故水多则泄民田之水入于江海水少则泄湖之水以溉民田,而两县湖及湖下之水启闭
又有石牌以则之,一在五云门外,小凌桥之东。
春夏水则深一尺有七寸秋冬水则深一尺有二寸会稽主之;
一在常喜门外跨湖桥之南,令春夏水则三尺五寸秋冬水则二尺九寸山阴主之。
会稽地形高于山阴,故曾南丰杜杞之说,以为会稽石水八尺五寸山阴石水四尺五寸,是会稽水则几倍山阴
石牌浅深相反,盖今立石之地与昔不同
会稽石立于濒堤水浅之处,山阴石乃立湖中水深之处,是以水则浅深异于曩时
其实会稽之水常高于山阴二三尺。
三桥闸见之,城外之水亦高于城中二三尺;
于都泗闸见之,乃若湖下。
石牌立于都泗门东会稽山阴接壤之际,春季水则三尺二寸,夏则三尺六寸,秋冬季二尺
凡水如则,乃固斗门以蓄之;
其或过则然后斗门泄之
永和迄我宋几千年,民蒙其利。
祥符以来,并湖之民始或侵耕以为田。
熙宁中朝廷水利,有庐州观察推官江衍者,被遣至越,访利害
远识不能建议复湖,乃立石牌以分内外
内者为田,牌外者为湖。
凡牌内之田,始皆履亩,许民租之,号曰湖田
政和末郡守方侈进奉复废牌外之湖以为田,输所入于少府
自是环湖之民,不复顾忌,湖之不为田者无几矣。
隆兴改元十一月知府事吴公芾岁饥请于朝,取江衍立石之外,盗为田者尽复之,凡二百七十七顷四十四亩二角二十二步。
计阙度庐,先从禹庙后唐贺知章放生池开浚,百余日讫工
岁期农隙用工,至农务兴而罢。
次铎出入阡陌,询父老,面形势,度高卑,始知吴公未得复湖之要领
夫为高必因邱陵为下必因川泽岂有作陂不因高下之势,而徒欲资畚锸以为功哉?
马公惟知地势之所趋,横筑堤塘,障捍三十六源之水,故湖不劳而自成。
历岁滋久淤泥填塞之处,诚或有之。
然湖所以废为田者非直以此也。
盖以岁月弥远湖塘寖坏斗门堰闸,诸私小沟,固护不时,纵闭无节湖水尽入江海,而濒湖之民始得增高益卑,盗以为田。
使其堤塘固,堰闸坚,斗门启闭及时暗沟禁窒不通,则湖可坐复。
民虽欲盗耕尺寸田,不可得也。
绍熙五年冬孝宗皇帝灵驾之行,府县漕河浅涸,尽塞诸斗门固护堰闸,虽当霜降水涸之时,不雨者踰月,而湖水仅减一二寸,湖田被浸者久之
讫事决堤开堰,放斗门水,乃得去。
是则复湖之要,又较然可见者也。
斗门堰闸阴沟之为,泄水均也。
泄水最多者曰斗门其次曰诸堰,若诸阴沟,则又次焉。
两湖之为斗门堰闸阴沟之类,不可殚举,姑以其着者言之。
其在会稽者,为斗门四所一曰瓜山斗门,二曰少微斗门,三曰曹娥斗门,四曰蒿口斗门
为闸者凡四所一曰都泗门闸,二曰东郭闸,三曰三桥闸,四曰小凌桥闸
为堰者凡十有五所在城内者有二,一曰都泗堰,二曰东郭堰。
在官塘者十有三,一曰石堰,二曰大埭堰,三曰皋步堰,四曰樊江堰,五曰正平堰,六曰洋堰,七曰陶家堰,八曰夏家堰,九曰王家堰,十曰彭家堰,十有一曰曹娥堰,十有二曰许家堰,十有三曰樊家堰。
其在山阴者,为斗门凡有三所一曰广陵斗门,二曰新径斗门,三曰西墟斗门
为闸者凡三所一曰白楼闸,二曰三山闸,三曰柯山闸。
为堰者凡十有三所一曰陶家堰,二曰南堰,皆在城内,三曰白楼堰,四曰中堰,五曰石堰,六曰胡桑堰,七曰沉壤堰,八曰蔡家堰,九曰叶家堰,十曰新堰,十有一曰童家堰,十有二曰宾舍堰,十有三曰抱姑堰,皆在官塘。
两县之北,又有玉山斗门八间,曾南丰所谓朱储斗门是也
去湖最远,去海最近地势斗下,泄水最速。
三间会稽五间山阴
若其他民各于田首就掘堤,增为诸小沟,洎古诸暗沟,及他缺穴之处,难遍以疏举大抵走泄湖水处也。
吴公释此不察,猥敝敝从事开浚之末,误矣!
故吴公所开湖才数年,皆复为田。
于今岁输所入于官,或为慈福宫庄田荡地,岁所输入于庄,或为县公田及荡地
岁输赁直于县,为应办用度钱。
或为告成天长千秋大禹寺观因佃。
吴给事积土之山,而包佃为田及荡地,故湖废殆尽,而水所流行仅有纵横支港可通舟而已
岁田告病,而湖港已先涸矣。
昔之湖本为民田之利,而今之湖反为民田之害。
春水泛涨之时,民田无所用水
而耕湖者惧其害己,辄请于官以放斗门
不从相与什伯为群,决堤纵水,入于民田之内。
是以民常春时被水涝之害,至夏秋之间,雨或愆期,又无潴畜之水为灌溉之利。
于是两县无岁水旱监司府县亦无岁无赈济
利害晓然,甚易知也,然则湖其可不复乎!
道听涂说者,方以阙上供失民业为说,是不然
湖田上供,岁不过五万余石。
两县一水旱,其所损、所放赈劝分,殆不啻十余万石,其得失多寡,盖已相悬绝矣。
湖之为田若荡地者,不过余二千顷,耕湖之民,多亦不过千家小利,而使两县湖下之田九千顷、民数万家岁受水旱饥馑而弗之恤,其利害轻重,亦甚相远
况湖未为田之时,其民岂皆无以自业乎?
使湖果复旧,水常㳽满,则鱼鳖虾蟹之类,不可胜食,茭荷菱茨之实,不可胜用。
纵民采捕其中,其利自溥,何失业之足虑哉。
次铎论载既毕,又有援旧说而诰之曰:「从子之说,不必浚湖使深,必须增堤使高。
且惧堤高壅水,万一决溃必败城郭子将为之奈何」?
是又未知形势利害者也。
水之湍急者,其地或狭不能容,于是冲激决溢之患。
今湖之水源不过三十六所,而湖广余三百里,以其地容其水,裕如也。
况自水源所出北抵于堤及城,远者四五十里,近犹一二十里,其水势固已平缓,于冲堤何有
且堤之去汉如此其久,是必有亏无增。
今诚筑堤增于高者二三尺,计其势方与昔同。
昔不虑其决,而今顾虑之,何哉
庆元二年五月中浣迪功郎会稽县东阳徐次铎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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