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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丞相 其三 南宋 · 魏了翁
 出处:全宋文卷七○六八、《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三一
所当经理之事,头绪正多,今随笔具禀如后:
光、息间事,必有公申至朝廷,今以尤帅书录呈。
王守书尤激烈可喜也。
乃者学生近思书,备言丞相训谕丁宁敢不奉以周旋
第恐不识事体者,奉行过当,转失初意
又虑万有一如金人之始,竭力以应之。
而卒不能免,此当深入钧虑也。
均、房、光化枣阳阙守,已劄赵大使选官奏辟一面任责措置
却俟奏申之上,如其所请,庶不失时也。
制阃当移寘江陵,而襄阳安抚都统司实之,此赵彦仁未移司以前旧规也。
某去秋十事之奏,此居其一。
今从别纸摘录申呈,此不可缓
或者又云,一赵制荆而一赵帅襄,一尤制庐而一尤守黄,一吴制扬而一吴守润,此亦一说也。
陈、何、黄三人,则可以毋动,不知钧意以为如何
谩以所闻拜禀,不敢固必
新复之郡日削,削甚则人心益摇。
及今速为收歛,则尚可专意内治,免于空内事外。
欲乞速留钧虑,密授此意于边帅
春耕失时,此关系不小
已不住督诸将剿虏,出其不意
淮右未有宁日也,民不得复业,尤费区处
所在流莩充斥,将又有盗贼之忧。
当招强壮无赀,当恤老孤而无米。
中制总,当豫为储代。
比得乡讯,谓赵、丁皆称疾,不视事
始亦疑赵以丁有暂行制司事之命,丁以陈隆之有暂权制置副使之举(闻制司下仙原时,出此便宜劄子。),故各引嫌远偪。
又疑此何嫌之有?
朝廷之于丁有云:「候赵某回司日依旧」。
制司一时便宜事,已即收回二公奚为至于坚卧不起也?
比得故旧书,则云因潼川制置副使之除,便谓决不更增一制使,必是姑为此除,到蜀则别有改命以为赵或丁之代。
潼川创一制使事体稍新,亦怪外闻猜疑不得
潼川安抚使置司泸州,若欲移安抚司于潼,则如明降指挥移司,而泸州仍用淳熙以前规摹,只置沿边安抚,或止是泸、叙、长宁安抚
或不欲更易,则潼川只须仍旧郡守如故,此亦不可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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