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左丞相书 其三 南宋 · 魏了翁
出处:全宋文卷七○六八、《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三一
所当经理之事,头绪正多,今随笔具禀如后:
光、息间事,必有公申至朝廷,今以尤帅书录呈。王守书尤激烈可喜也。乃者得学生近思书,备言丞相训谕丁宁,敢不奉以周旋。第恐不识事体者,奉行过当,转失初意。又虑万有一如金人之始,竭力以应之。而卒不能免,此当深入钧虑也。
均、房、光化、枣阳阙守,已劄赵大使选官奏辟,一面任责措置。却俟奏申之上,如其所请,庶不失时也。
制阃当移寘江陵,而襄阳以安抚都统司实之,此赵彦仁未移司以前旧规也。某去秋十事之奏,此居其一。今从别纸摘录申呈,此不可缓。或者又云,一赵制荆而一赵帅襄,一尤制庐而一尤守黄,一吴制扬而一吴守润,此亦一说也。陈、何、黄三人,则可以毋动,不知钧意以为如何?谩以所闻拜禀,不敢固必。
新复之郡日削,削甚则人心益摇。及今速为收歛,则尚可以专意内治,免于空内事外。欲乞速留钧虑,密授此意于边帅。
春耕失时,此关系不小。已不住督诸将剿虏,出其不意。而淮右未有宁日也,民不得复业,尤费区处。盖所在流莩已充斥,将又有盗贼之忧。当招强壮而无赀,当恤老孤而无米。
蜀中制总,当豫为储代。比得乡讯,谓赵、丁皆称疾,不视事。始亦疑赵以丁有暂行制司事之命,丁以陈隆之有暂权制置副使之举(闻制司未下仙原时,出此便宜劄子。),故各引嫌远偪。又疑此何嫌之有?朝廷之于丁有云:「候赵某回司日依旧」。而制司一时便宜事,已即收回,二公奚为至于坚卧不起也?比得故旧书,则云因潼川制置副使之除,便谓决不更增一制使,必是姑为此除,到蜀则别有改命,以为赵或丁之代。盖潼川创一制使,事体稍新,亦怪外闻猜疑不得。潼川安抚使置司于泸州,若欲移安抚司于潼,则如明降指挥移司,而泸州仍用淳熙以前规摹,只置沿边安抚,或止是泸、叙、长宁安抚。或不欲更易,则潼川只须仍旧为郡守如故,此亦不可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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