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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渡死者十三人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
竞渡一节,法有明禁,造意者徒一年随从一等,此其条亦不轻矣。
汭口镇赤白二舟之斗,其欲争之心,已积于二三日之间,自汭口赤龙舟与范坞赤船斗,一不胜而心已忿。
汭口赤龙舟,首持刃下船白龙船内张万二、余万一又持刃在身,将以应之,此其以刃死斗之意,固已萌孽于此矣。
两舟既散之后赤龙舟却为李辛一、杨童所激,遂固舟求斗,而舟道相遇小人一朝之忿忘其身,刃石交下,赤龙舟偶以人多,舟覆死者一十三人
詹百廿八、詹万十四、李千三人,皆有刀伤痕,陈再四、程千五、邵些八、陈三、张六四、詹细十七、朱细十七、叶四、邵些小五、杨童十人,皆有他物伤痕,虽非致命,然以此落水,遂不能出,从而溺死
则是十三人所以死者岂非张万二、余万一等之罪哉!
本县不早结解囚禁日久牵连淹滞当此岁暮,各家老奔走道路饥寒可念
当职入境,此项词诉最多。
所争事既有因,又有朝两次减降指挥,则亦可裁断
张万二、余万一不合以刃伤及詹百廿八、詹万十四、李千十,虽非致命痕,然因此溺水身死。
减降赦恩,张万二所伤两人,决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岭南恶州军,拘锁土牢月具存亡申;
余万一所伤一人,决脊二十,刺配三千里,拘锁土牢,永不放还
吴百十七、王日宣为首歛钱人,是时不曾船上,照条徒一年,决脊杖十二,仍编管五百里。
元一、丘省元、周千八、马千十、朱千十六、潘詹万六各持木杖争斗六名各决脊杖十五,配五百里。
内丘省元不合将刃下船,虽不曾用,然意亦不善,改配一千里。
散身刬船人杨万七、周省三、蒋省一、朱万十六、金省四、周千七、朱再二、周省一、杨万三、杨省四各供招行手内木棒船楫石头,在白船混乱作闹,打荡赤船上邵些八等,各决脊杖十二,编管五百里。
詹省三是白船稍工,勘杖一百,押出州界。
赤龙船上詹省十三、陈再一、陈再二及未到人李辛一、陈曾十七,合照科断,以其船内死人已多,姑与免断。
白龙船上未到人徐兴、吴些十七、徐辛一、余辛一、吴省三、郑万四、李辛六七名,并系刬船之人,各勘下杖一百,案后收断。
诸葛十官,先以弹激闹,不为无罪亦且根究
汭口监镇张保不能禁戢竞渡,及连日交争又复坐视,致各人溺死可见不职对移本州指使
仍牒本取解录问,照已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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