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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佃争墓地 南宋 · 莆阳令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吴春论王生掘土,斫木填塞祖墓,续卓清夫论吴春、吴辉殴伤作人,阑丧,碎碑,不与安葬
两词共写山图是非莫辨。
本保勘会,互诉无凭,故未免亲行定验然后两家干照参决
照得此山总名大广,东有一垄,卓之祖坟在焉。
南山两山回绕其中为田,皆卓之业也。
北山之背,则名北坑,自陇头入则吴家之业也。
今来所争之地,却是在大广北山分水之南。
清夫执出支书执状,则称吴春之祖有吴四五、吴念七者,乃本家佃人庆元二年投恳本家,以祖父无地可葬,遂以大广坟山右畔一穴与之,明约不许丈尺侵占
所执则有吴一道用钱二贯足,买得江彦山一片,土名大广北坑陇头,且称山上安祖墓五穴,已经五十馀年,栽插茂盛
当职到地头,唤集邻保、两词,同登山究实,得见大广之北山南有吴家墓一穴东去不出十丈,则却有古墓一穴,卓清夫开新穴,正在古墓之右,去吴家墓凡六丈许,旁下别无五穴来由,亦无填塞之处。
再三审问众口一辞
复以四邻尽被卓家买嘱独有切邻魏七七可證,引上一问又复如是
兄弟相顾羞然骇汗
甚矣!
世降俗薄,名分倒置礼义凌迟,徒以区区贫富为强弱也。
清夫先世儒者佃人求葬,割地与之,仁人君子用心也。
再传而后子孙衰弱,主佃易势,吴、吴辉不念旧恩嚣然吠主,得陇望蜀,敢觊并吞
若使卓氏无先见之明不有经官执状可据,则及今言之,纵百喙,何辨哉!
最是欺罔者,东、西、南、北天地不易之位,吴经县画出山图,敢以南为北,以西为东,地头众證,糊涂指射,且有移步换形之说,决以地罗,其诈遂穷。
果如吴所供,祖充保正,非卓之佃,自山自葬,非卓之地,安厝果有五穴,经历五十馀年,则以契考之,吴与江彦交易自系嘉定十六年税契,在法,典卖年月只凭印契岂有未到官,未交业,而预卜葬于他人山之理?
借使私下批凿年月可据,则自淳熙十年嘉定十六年,凡经四十载,藏匿白契,果法邪?
何况江彦所卖之山,明称大广北坑口,四至登带西至县尉田,南至牛路及卓县尉山,则今来开穴,自是在大广北山之南,牛路分水之下,非卓家山而何
邻保佥言官司目击,吴兄弟岂可知今日之得地不思乃祖乞怜,才得染指其间,便欲席卷而去。
北山元有古墓一穴邻保咸谓久年无人祭祀,吴家以为祖墓不可,卓氏欲以叔母陈氏坟,何可凭?
几年茅苇曾不为马夏畦之鬼,一旦交恶,乃争欲下郭崇韬之拜,殊可笑也。
所有大广北山分水而南,牛路为界,除卓县尉元尅为吴家安葬一地外,尽合还卓宅承分子管业
吴辉、吴殴人阑丧,不顾名分变易南北烦惑官司,欲各勘下杖六十,照监元责偿入官
若更怙终健讼合照元约断罪监移,庶可小人忘恩犯分贪婪无厌者之戒。
案具定断事理申,更取自县衙斟酌施行,两词并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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