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衣冠之后卖子于非类归宗后责房长收养 南宋 · 翁甫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父子人伦之大,父老而子不能事,则其罪在子,子幼而父不能养,则其责在父。
刘珵衡州知郡孙,有男元老,幼不抚养,而卖与乡民郑七,弃衣冠而服田亩,情亦可怜,此犹可诿也,曰刘珵一时为贫之故。
已而元老不安于郑七家逃归本父,刘珵固宜复回天理,自子其子矣。
乃复以元老卖与程十乙,则其意安在哉?
可谓人伦,灭天理之已甚者
今郑七入词,欲取回元老已去三年后,此决无复合之理。
元老宦裔,郑七农夫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应更来识认
刘珵两将元老卖弄,为父不父,本合勘杖,且与从荫,决小杖二十。
元老牒押往族长宣教宅,听从收养
观此子情貌奸狡,兼所习已乖,请万二宣教严与钤束庶免堕落下流为衣冠之玷,亦一美事。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