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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事把持欺公冒法 南宋 · 翁甫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
西安词讼所以多者,皆是把持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
有钱则弄之掌股之间,无钱则挥之门墙之外
一入手,量其家之所有破用,必使至于坏尽而后已。
民失其业,官受其弊,皆把持之人实为之也。
郑应龙身居县侧,自称朝奉,孙又称宗女婿,专以把持为生
日在县门听探公事凡有追呼辄用买嘱承人,收藏文引,或得一判,则径驰报之所追之家,民讼淹延,皆此为祟,当职知之久矣
今所追缪元七等證对陈元享争产事,郑应龙公收留元亨饮食于家,收藏元七不与到官
隅官保正信帖来往,指證明白
及承人上门,则推后户而使之窜,又殴打捕人家人吴元有伤,其冒法公有如此者。
元七、陈元亨事,本县已与决断,吴元、马曾之违慢郑应龙把持三名,且与勘杖一百。
引监郑应龙唤出缪元七来,申州及请监司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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