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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僧争田之妄判 南宋 · 方岳
 出处:全宋文卷七八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妙缘可谓无理嚚讼者矣。
执出砧基独无结尾一板,安知非经界以前之废文,去其岁月,以罔官府之听乎?
其妄一也。
以此难之,则曰绍兴十九年江西经界已成,此其年之砧基也。
既无岁月,何凭为绍兴十九年砧基乎?
其妄二也。
假如其说真为经界文书,而吴承节公据又在绍兴三十年如此则前十年之文书久已废纸矣,其妄三也。
吴承节公据,乃官司备坐敕旨,将没官户绝出卖明言承买妙缘违法田产时则此田乃没官之田,非常住之业,其妄四也。
出卖没官田产乃是绍兴二十八年指挥后之公据,请买之时,岁月正合,而谓之强占,其妄五也。
吴氏纳钱于官,初非买田于寺,而谓寺院香火不绝断无卖之理,其妄六也。
绍兴三十年淳祐十二年,凡九十三年为吴氏之业,而一日兴词,其妄七也。
合而言之,此田乃妙缘违法没官之田,官司之所召卖者,于寺僧何与焉?
违法于百年之前嚚讼于百年之后,其妄八也。
披阅案卷,凡经五断,而章司户所拟特为明允
寺僧敢诬以货,谓之恕断,其妄九也。
交易法比类言之,契要不明,而钱、业主死者不在受理
今经百年,吴氏为业者几世,寺僧无词者几传,而乃出此讼,其妄十也。
僧中罗刹,非斯人也而谁?
本合重科,以赦漏网
吴承节执据管业妙缘砧基批凿给付,如敢顽讼,则讼在赦后,幸不可再矣!
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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