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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户不得过取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
当职轸念民困赋敛之重,故于去岁秋苗,特与减斛面米,罢市利钱,盖将以惠服田力穑之农也。
又虑揽户欺罔愚民仍前多取,复与立定规约,令除输官之外,所赢不得三分
既见之镂榜晓示,又勒各人责其决配罪状,付案为照,三令五申,亦云至矣。
意谓幽远小民,必已俱被其泽。
兹因张灯之夕,村夫野老杂沓户庭当职微服诡辞,问所疾苦,言及税事,莫不蹙然以悲,多者一㪷纳及千六以上,少者亦不在千二以下
参考众论如出一口
若是揽户取盈不啻加陪于官府矣,何无忌惮之甚!
诛之不可胜诛,不诛无以示戒,合择其太甚者惩治一二,以警其馀。
魏六乙、周七乙各决脊杖十五,刺配本州枷项市曹示众十日,馀人责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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