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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准法,诸养子孙,而所养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许非理遣还
郑文宝无子,而养元以为子,虽曰异姓三岁已下即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
文宝养元振,不经除附,当时年岁不可考,然当文宝生前,郑逢吉折简与之,已呼之为侄,以此勘验昭然不诬
文宝既亡,虽使其母欲以非理遣还,亦不可得,况伯叔乎?
使逢吉有感人灭鄫之事,恶族类非我,恐鬼神之不歆,则但当以理训谕弟妇,俾于本宗一昭相当者,与元振并立如此为犹出于公也。
若其不听,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官司亦无抑勒之理。
今据所画宗枝图,却言自己二子,其意果在是乎?
真欲紾兄之臂而夺之食也。
弟在则诬诉弟,弟亡则诬诉侄,用心不臧一至于此
当职平日疾恶此辈寇雠今日当官,何可不治,杖一百,枷项市曹,令示众十日
今晚寄厢,来早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