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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吞并幼侄财产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李文蕞尔童稚怙恃俱亡,行道之人,所共怜悯。
李细二十三为其叔父非特略无矜恤之心,又且肆其吞噬之志,以己之子为兄之子,据其田业,毁其室庐、服食器用之资,鸡豚狗彘之畜,毫发丝粟莫不奄而有之。
遂使兄嫂之丧,暴露不得葬,孤遗之侄,逃遁无所归。
灭绝天理亦甚矣!
纵使其子果是兄嫂生前所养,则在法,所养子孙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官司审验得实,即听遣还
今其不孝不友如此,其过岂止破荡家产与不侍养而已在官司亦当断之以义,遣逐归宗
初来无本申牒除附之可凭,而官司勘验父子前后之词,反覆不一
有如主簿之所申者,上则罔冒官司,下则欺虐孤幼,其罪已不可逃,而又敢恃其强悍结集仇党,恐喝主簿体究之时,劫夺巡检拘收之后捍拒弓手追捕之际,出租赋、奉期约之民,当如是乎?
若不痛惩何以诘暴!
准敕: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
因致侵欺隐者,加二等
厢邻不申,尚且如此,况叔侄乎!
因致侵欺尚且如此,况吞并乎!
又敕:诸路州县官咆哱凌忽者,杖一百。
凌忽尚且如此,况夺囚乎!
又律:诸斗以兵刃射人不着者杖一百。
斫射平人尚且如此,况拒州县使者乎!
合是数罪,委难末减
但子听于父者也,李少二十一岂知子从父令之为非孝。
原情定罪,李细二十三为重,李少二十一为轻,李细二十三决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仍枷项,监还所夺去李文财物契书等。
李文年齿尚幼,若使归乡,必不能自立群凶之中,而刘宗又是外人,亦难责以托孤之任,此事颇费区处
当职昨唤李文孜至案前,问其家事应对有伦叙,虽曰有以授之,然亦见其胸中顽冥弗灵者,合送府学,委请一老士友,俾之随分教导并视衣服饮食加意长育之。
一户产业并从官司检校逐年租课府学钱粮,官与之拘榷,以充束脩服食之费,有馀则附籍收管,候成丁给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