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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人屋而自起造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李茂森赁人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旧造新,固不无专擅之罪。
但自去年十月初兴工,至今年三月末讫事历时如此其久,蒋邦先岂不知之?
以为不可,则当不俟终日而讼之于官矣,何为及今而始有词?
况当其告成之后,又尝有笔贴,令其以起造费用之数见谕
以此观之,则是必已有前定之言矣,不然,则李茂非甚无知之人,岂肯冒然捐金,为他人作事哉!
词讼之兴,要不为此,必是见李茂具数太多其间不能一一皆实,所以兴讼以邀之,其意不过欲勒其裁减钱数耳,非果欲除毁其屋也。
小人奸状有何难见,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平不得偏党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