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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本钱人既贫斟酌监还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罗友诚节次领周子遵钱二百七十贯,开张质库,且有文约可凭,今已越八年矣。
主家诉其欠负,乃称所领之钱元不及数,所谓开库,系是匮坊,与文约所书大相矛盾,意在诬赖不言可知
小人得钱到手既是妄用,官司虽有理索岂能一一如约
幸而周子遵前后已取去钱二百一十六贯,若通本息计之,则所偿仅及息钱之半,若只以本钱论,则所少仅五十四贯而已
事既至此,得本已为幸甚何暇更计息哉!
委任非人只得认错
若必究竟到底,便着追保识人,追檐钱人,岂不扰害邻里
文移来往,动是旬月淹留城市出入官府,纵是尽如所欲,亦恐得不偿失
罗友一贫如此,断是无所从出。
只得酌情处断
罗友诚勘下杖一百,锢身下县,监还未本钱五十四贯外,更监纳息钱一百贯足。
一月不纳,押上照断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