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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负实无出合监理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李五三兄弟欠负主家财本官司固当与之追理,但其家既素无生业,其父因饥荒投托黄公才之家,恐黄公未必遽然以数百千付于其手。
必是逆料其如饥鹰附人,饱则飏去,故邀其假立文领钱以为羁縻之术耳。
不然则不如是轻率也。
今本府押其兄弟下县监纳,已数阅月,更无一钱以偿之。
啼饥号寒,死已无日,纵使欠负,亦已无可责偿,况未必是实乎!
在法:债负违契不偿,官为追理,罪止杖一百,并不留禁。
今观其形容憔悴如此不惟不当留禁,杖责岂可复施?
合免监理,仍各于济贫米内支米一㪷发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