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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讼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邹应龙两月前曾当厅投状,以讼其兄,当职览其词,观其貌,便知其是一无理之人,书判之间已示惩戒之意。
未几,其兄应祥果诉其不恭,其弟应麟又诉其不友,竟不逃当职之所料。
紾兄之臂而夺之食,犹且不可,况挥肱以折其齿,执梃以叩其胫乎?
应祥尝养应龙之子为子,已不幸短命而死,则又养其女以为女矣,及笄而嫁之。
为兄如此,亦不可谓之不友矣。
应龙何乃不念天显,而不恭如此之甚邪?
岂惟不恭而已哉,堂有慈亲,年踰六十,义既乖于同气孝宁慰于母心,好货财,私妻子念一炎于中,遂至不孝于母,不恭于兄,不友于弟,举天下大恶一朝冒为之而弗顾,若人也,真禽兽不若矣,尚何面目戴天履地乎!
应祥、应麟恐伤慈母之怀,不欲终讼,固足以见不藏怒不宿怨之心,但应龙罪恶不可胜诛,难尽从恕。
以恩掩义者,兄弟至情也,明刑弼教者,有司公法也,二者不可偏废
邹应龙从轻勘一百。
至若分产一节,虽曰在法,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然绍熙三年三月九日户部看详,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摽拨而有照据者,合与行使无出入其说,以起争端
应祥兄弟一户财产既是母亲愿为摽拨于此申明指挥亦自无碍,今复混而为一,固不失其为美,但应龙顽嚣之心,终不可改今日美意未必不复他日厉阶,固不若据已摽拨各自管业,以息纷争之为愈也。
此非有司之所能决,母子兄弟自择利而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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