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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以恶名叱兄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丁细七盗葬祖墓,既从迁改,其罪已可原。
但与丁居约、丁五十二为堂兄弟略无友爱之义,而遽兴诬罔之词,状中所称,一则曰丁花晚再则曰丁花晚为人之弟,而以此恶名叱其兄,委是有伤风教
杖一百,枷项令众半月,馀人并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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