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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背夫悖舅断罪离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张为四之妻,凡八年矣。
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况历年如此其久者乎!
纵使其夫有恶疾蔡人,阿张亦当如宋女曰:夫之不幸,乃妾之不幸奈何去。
今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手能运,足能行,初未尝有蔡人之疾也,阿张乃无故而谓之痴愚,欲相弃背,已失夫妇之义;
又且新台之丑,上诬其舅,何其悖之甚也。
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
张既讼其夫,则不宜于夫矣,又讼其舅,则不悦于舅矣,事至于此,岂容强合。
杖六十,听离,馀人并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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