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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讼其子量责罚再不改照条断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胡大人之子,而不能顺其母,遂致其母讼之。
夫母之于子,天下至情所在也,而乃一旦至此,必有大不能堪者矣。
本合重作施行,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复可以如初矣,且押下厢,就本人家决十五,令拜谢,仍令四邻和劝
再不前非定当照条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