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妄以奸妻事诬父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符同厥妻之言,兴成妇翁之讼,惟恐不胜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恶加之,天理人伦,灭绝尽矣,此风岂可长乎?决脊黥配,要不为过,且以愚蠢无知,从轻杖一百,编管邻州,勒归本宗。阿李悖慢舅姑,亦不可恕,杖六十。馀人并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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