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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母讼其侄打破庄屋等事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阿刘,奉千十一之叔母也,奉千十一当以事母之礼事之。
今使之至于不远百里赴愬讼庭之下,必有大不获已者。
为人子侄,而使其叔母至此岂可不知所羞恶乎
当职昨日见之书判继而面谕所以全汝叔侄兄弟之谊,可谓至矣尽矣有人心者,宜于此焉变矣。
但阿刘所愬奉千十乙打破庄屋等事,恐亦不能无之,今既欲释叔母之忿,复兄弟之欢,岂可不伏谢过,舍其旧而新是图。
不然,则女德无极,妇怨无终,其争讼未已也。
若刘四十五、彭鬼师等既非善良,何可与之交涉
群居终日,所谈必非正言,必非好事今后此徒皆当一切屏去,则同室之内,自此无间言矣。
示奉千十乙,仍帖县究实刘四十五、彭鬼师前后有无过犯如果乡曲蠹害,照已追解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