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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侩父子欺瞒之罪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大凡求利莫难商贾,莫易于牙侩
奔走道途之间,蒙犯风波之险,此商贾之难也,而牙侩安坐而取之;
数倍之本,趁锥刀之利,或计算不至或时不对,则亏折本柄者常八、九,此又商贾所难也,而牙侩则不问其利息有无,而己之所解落一定不可减。
故曰莫难商贾,莫易于牙侩
牙侩者,当念其勤劳,念其险阻公平其心,与之交易可也
乃又从而欺瞒之,其不仁亦甚矣。
文龙不远千里兴贩货物投托李四父子前后赢馀其牙钱,亦必不少,颜文龙意其可托,遂以银、会寄于其家,取守会以为證,自谓他日必可执券取偿
岂料李四父子全无信行,遽欲从而乾没之。
及至到官,乃谓保正双头文字系是寻常富室欺凌愚民所为
李四父子既为牙侩,乃世间狡猾人也,岂肯甘心此等文字,与远乡客人乎!
此盖万无是理。
李四为此言,不特以颜文龙可欺是以太守为亦可欺矣!
欺商且不可,况欺太守乎?
牙人至于敢欺太守,则前后之被其欺者,不知几人矣。
欠负之罪轻,欺瞒之罪大,李七五、李四杖一百,押出府界,仍监还所欠钱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