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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徒配及罢役人尽行逐去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当职春到任之初,据本府士民实封投状备言罢役吏人重为民害,乞赐驱除
当时当职交事之新,名实未加于上下,不欲骤下此令,以骇众心,且诛之不可胜诛,不若姑导之以政,齐之以刑,以待其迁善彼此可以相安无事之域,此实区区本心也。
不谓此曹习与性成怙终不改出入案分,教新进舞文把持官司,诱愚民健讼淫朋比德表里为奸,询之国人,皆曰可杀
传曰:见恶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崇之,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则善者信矣。
邵阳之恶,孰有加于此曹者。
若恶之而不能去,犹不恶也,去之而不能尽,犹不去也。
痛断根株无俾易种,其可以妇人之仁细人之爱而止乎?
但以人数颇多其间亦岂无彼善于此者,若一旦尽使之扶老携幼荡析离居,罔有定极,宁无转乎沟壑之忧。
今再与勘酌区处,应经徒配吏,有老小三人以上,而有田宅在城十里外者,许指去处居住
城外田宅,而有老小三人以上,而并老小无而年及六十以上容貌委是衰老者,许离城二十里外居住
单独无行止人,并押出府界,罢役人准此
帖各厢两日并从实供申,如稍涉私,当行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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