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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吏贪亲随受赂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吏卒之罪,佥厅所拟已当,但造意以启吏奸者谁欤
握笔以改欸词者谁欤
操兵以刃人,不罪所操之主,而罪兵;
蓄蛊以害物,不咎所蓄之家,而咎蛊,可乎?
可也
知录当职有同年之契,见其尚在选调,本甚有意料理之。
到官之初,首加访问,不闻美誉惟有贪声,参众论以皆同,非两怒溢恶甚为同年惜之。
然犹耳可得闻,口不可得言也。
不谓一旦手足败露心术莫掩如此众目共睹万口流传,虽欲曲为回护,而不可得,况以鞫狱为职,一出一入关系匪轻。
今于监司亲随仆从,犹敢逼迫囚人罗织之,嗾使吏卒锻鍊之,则他可知已。
本官具析案劾,已将赵兴断配南康军王仁寿编管英德府,周昶编管武冈军,将李百二、刘达疏放外,牒本司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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