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葺治厢牢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一
当职今月二十五日亲诣厢牢,点视屋宇见得颓败卑隘上漏下湿不可以居。
连年疾疫荐臻,囚多夭阏,咎盖在此。
惟昔周官司寇,以圜土教罪民,凡害人者,置于其间而施职事焉,而加明刑焉,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刑人不亏体,其罪人不亏财。
先王之意,盖欲使有罪之□于此焉,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将复反中国,齿之于平民也,岂遽俾之就死地哉!
敝陋如此燥湿寒暑无所乎避,是使罪止流窜,法不当死之人,野处穴居竟至殒命,反不若极刑速死之为愈也,岂不有伤国家忠厚之泽哉!
近虽尝量罚官钱,付两都吏葺治,然亦不过因陋就简,仅支目前之计,不足永远之利。
契勘有新衙,旧衙空闲日久,实为无用合行折毁,改造厢牢,牒监修官遵照施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折:疑当作「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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