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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奸未有实迹各从轻断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
当职到任之初,即约束行人不许出外生事
盖见寻常官员多是纵容私人出入无禁,或漏关节,□□□□□□□全,久备使令岂不熟知当职行事而乃首犯约束,遂致引惹生事
其虚其实,固未可知,然若使杜门在家,人不闻其姓名不识面目,则谤议何从而生?
事必有因,乌得无罪,从轻决二十,罚俸三月
韩翼身为命官,与陈绍、孟圆诉仆郑应臻奸宗女冬娘,其词甚异。
当晚责郑应臻,假儒服以饰其身,不觉其为仆也。
次早乃闻其父郑廿四者,在县衙为诸吏走使,遂再唤上郑应臻及冬娘审问,应臻真形乃始呈露不惟类仆,又类贼矣。
契勘州案,得见郑应臻于端平二年偷盗毛应祖衣物,蒙本州断罪拘锁灵山寨。
盗心犹故,因在宗室赵孟温宅服役,欺主公之困弱,诱其女而奸秽之。
又假作媒聘书,于温故后,欲遂据其女而有其室
自谓计术可以欺人矣,不思应臻已系作过拘锁之人,岂应与宗女为配?
况又先奸后娶,而媒聘俱无如此可以为妻,则踰东家墙而搂者,皆可以妻矣!
不能制悍仆于身在之前,其妹圆乃能收孤女于家破之后此举可谓义哉!
郑应臻自称有荫未委虚实,且免刺环,勘杖一百,牒押下芝溪拘锁
年少无知,念系宗女,特与免断,照已判,责付圆,候其父服满,从姑主婚,照条召嫁,仍先责状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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