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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教唆之人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
观彭才富之状貌不过乡村愚民耳,非能珥笔以终讼者。
凡其狡狯之作,皆鲜再举有以教之。
大抵田里农夫,足未尝一履守令之庭,目未尝一识胥吏之面,口不能辨,手不能书自非平时出入官府之人,为之把持,则争讼何由而起。
愚民无知,见其口大舌长,说条念贯,将谓其果可凭藉,遂倾身以听之,竭力以奉之。
幸而胜,则利归于人;
不幸而败,则祸归于己。
当职起身中间,民之情伪,知之颇熟,故深恶此曹,如恶恶臭。
昨者并逐罢吏不留一人城市间者,正以此也,闻者宜知所戒矣。
今鲜再举乃敢犯之,岂容轻恕,勘杖一百,市曹令众半月
两争人并锢身押下尉司,照先行钉界,不许稍有涉私曲
五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