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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夺财物诬执平人不应末减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
羊六、杨应龙等因争道本无深伤。
而羊六素狡猾之资,遽兴罗织之讼,谓应龙白昼行劫夺去财物凡十馀项,正经陈于本县,又越诉宪台牵连追呼不一而足
及至宪台灼见虚妄,押下本结绝,羊六自知不可免,乃于中道而逃。
本府将其父锢身监追,凡历四旬而后出,并得荷担之仆周八二、张四十者,与之对證,然后尽得其情,前后状词,无一真实。
照得在法,劫夺财物罪名不轻。
羊六因寻常之争,而诬人以莫大之罪,既欺罔县道,又欺罔监司,既贻累平人,又贻累乃父
首尾三载,始肯伏辜
蕞尔村夫,而反覆变诈如此
若从末减则是虎兕于柙也,其何以奸慝安善良哉?
古人见恶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崇之,勿使能殖,则善者信矣。
羊六勘杖一百,编管五百里,馀人并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