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牛当尽法施行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
牛之为物,耕稼所资,举天下之人得以含哺鼓腹,左餐右鬻,仰以事父母,俯以育妻子者,皆其力也。朝廷以其有功于生人甚大,故不以他畜产待之,特严宰杀之禁。当职起身田间,亲见其服勤耒耜之苦,尤不忍其无罪而就死地。是以于到任之初,首先开坐条法,备榜晓示。将谓民间已知警畏,不敢犯于有司,而数日已来,闻诸道途之言,自界首以至近境,店肆之间,公然鬻卖,遂密切遣人缉捉,及至捕获,原来不但在郊关之外,而城市之中亦复滔滔皆是。小人之无忌惮,一至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