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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省控辞改差充官田干办公事省劄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三、《黄氏日钞》卷七三
近者恭准省劄,备坐指挥,以朝廷公田,正欲免和籴之扰,而州县催公租,又反效和籴之扰,急于革弊分遣干官,既令某兼管三郡,又令某条具一日有以仰见圣朝勤恤民隐,至深至切,疏剔弊源不极不止,为之感激思奋
询访屡日,乃知三郡规模已成,公田关系甚大。
其间尚有馀弊,是以州县不能无扰
其弊若除,其扰自息。
江分司之官正自不必增创。
不必增创而创之,反以滋他日之扰,敢僭陈之。
夫人户置田,比近尚或不免欺弊
官司置田,诸郡岂能遽就条理
朝廷其然两年以来日夜讲究惟恐一事之未得其实,则一毫有扰于民。
然皆朝廷自察其隐微州县未尝明申其积害,故今日见行之事虽已得其三,而未及讲行之事尚犹有其二。
如佃主则使之相离,如苗税则为之理豁,如硗瘠则谕之整换。
凡此三者,皆朝廷今日所见行。
惟是浙右之地,滨海皆山。
镇江江阴常州之晋陵、武进循江而东,冈脉隆起,地硗而多乾,故镇江江阴从来不在和籴之数。
常州亩数虽与苏秀略等,而和籴半之
正以其风俗雨稍愆期,即种荞麦不足充军饷故也。
去岁置田之初,适值中夏缺雨
去岁六月十七日提刑司檄,至金坛县狱事,自洪塘堰无水,至县五十二里,尚多未种之田。
六月被檄后,至八月二十日监浚奔牛河,往来常州境上,两岸所见,止种豆麦,则此等所买公田不能出租可知矣。
州县若以实闻,朝廷必为减放,催其所有,何至于扰?
奈何恐妨公租,反为掩覆
贤者虽受其诉旱之状而不申,甚者至焚其诉旱之状而不恤
未尝种田而令纳租,或本非种稻而令纳米,催而至扰,其势则然,此州县不曾申闻,而朝廷讲行之所未及者一也。
此事则镇江三郡之所同。
又买公田为军粮例,军粮例是糙米
中间曾准指挥,就毗陵别拨一项解发行在,舂糙为白。
州县因而计其舂折之数,于本色发行转般仓,供军之米,亦令每石增纳一斗八升,谓之折糙,是于元额几十增其二矣。
夫不全熟而使之全纳,既已甚难,计纳数而又复加二,此岂可强催而至扰,亦势使然,此州县不曾申闻,而朝廷讲行之所未及者二也。
此事则常州一郡之所独,今来若蒙朝省勘会前件,速降指挥今后间遇水旱年分应有官田并照民田一体从实减放,不许强抑全纳,及将常州一郡照诸郡体例,止纳元额糙米不许抑令折糙,则为王民种官田纳官租,自然如期而足,上下相安,如邻侧佃户之于田业即主矣,州县吏胥虽欲为扰,岂可得哉!
故某因僭谓州县之弊,不在扰民,而在于不能民隐
今日救弊,但当达民隐,而不当轻于置分司
民隐不达,弊根未除,州县已扰,又增分司,其为扰也不致多乎?
自来诸司文移,法必经州县;
百姓生长见闻,亦惟知有州县
唐明皇御楼,观者填隘,能止之者惟一县丞
真宗东封百姓杂遝,能挥之者惟一县尉
夫以百官六军所不能遏,而丞、尉能遏之,事不经州县,事其有可行者乎!
既而经州县,而又创分司以督州县,则分列曹案,不过阴受计嘱,以宽期限
分遣走卒不过公肆诛求以为展再,岂徒无益,害且益甚
议者乃以九江茶盐分司为比
不知茶盐之有分司不过坐守一津,以待四方商贾之自至。
镇江若创分司,是将遍走三郡,以趣诸庄租米之必来。
茶盐无日不生之利,商贾时至常足以给司存之费;
租米一岁一有之利,百姓良苦,尚何以吏卒之欲?
镇江若创分司三郡之庄官、佃户自此无宁日,而公田之利祗见其害矣。
某实不敢一身目前之计,遂贻公事无穷之累,所合具申,乞赐矜察,使公田之弊尽除,而州县之扰自绝
米吾之米,不过司存自为收之,实三郡莫大之事,须至具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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