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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县绝户业助和粜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四○、《黄氏日钞》卷七八
南城县乐迪功名谊,初在南城,曾求钱氏婴儿为子,两岁而夭;
又尝求干人徐顺十岁圣姑为养女,改名妙圣,今亦已嫁人
县尉娶妻中休,已改嫁江东饶运干
县尉孑然一身,身死即为户绝,死后其族侄文郁自立子惠孙,欲追继钱氏两岁之子,其养女妙圣亦尝冒称县尉亲女。
两岁未成殇,既无立后之法,干人所生女,难名本官之亲,于是其家荡无主者,外亲内族下至干仆纷然抢攫,数世之积一旦而空。
其族初以闻之县,县不敢问
本县继以申之州,州亦不欲问。
及众忿不可遏,群诉于州本州司户吴兼佥检校,徒有屋柱焉耳
司户晓事逐渐挨索,所谓存十一于千百,竟何补哉!
乐县户绝大略也。
在法,户绝惟当没官
本州念乐氏乃侍郎名史之后侍郎抚州国朝破荒登科之人,亦江西欧、曾诸老未出时先以文学显名本朝之人。
侍郎之后,虽不止县尉,而有官、有生计,尚惟县尉,若尽没官亦何忍哉!
今为继绝,以其馀者没官,以其没官者为乡曲谊事,庶几两全耳。
继绝之法,当以亲论。
拖详乐宅宗支五世祖名友谅下凡三位:乐十官一位也,乐十一官人一位也,乐小三簿与县尉一位也。
主簿先绝,今可为县尉之后者惟十官人、十一官人两位耳。
十一官人两子长文郁,长者法不出继
次渊,已继主簿
所可为县尉之后者,又惟十官一位耳。
十官人生三子长文焕,长者法不出继
其第三人不学而开染店
就此可立者又惟中子名文炳耳。
文炳虽年已二十五岁,虽亦失学,而粗能书写,略通文理不独本位为亲,亦视诸族为优。
立文炳以继县尉之绝。
照条三分给一,至二万贯而止。
田产屋宇山林房廊、杂产、牛畜通计价直而给之。
此外有公奭者,比文炳多开一世服属已尽,又年已三十八,书写不成字当来族长保明,与文炳同到官,今既不在合立之数,量拨一千贯以给之。
丧葬于条拨五百贯,今时异事殊物价工作皆贵,兼乐县身后可念,与增给至一千贯。
凡此户绝均给之法多给二万贯内。
妙圣既为养女,县尉无亲而钟爱之,顺其生前之心,给一万贯。
本人已曾佔田产,据银器,却与比折通算
内乐省元县尉户,而元系继绝,法无平分
县尉在日已给外,特与给五千贯。
文郁曾以其子惠孙为县尉之孙,知其不可先自引退,此有识者也,谋继不遂,特给三千贯。
渊与文郁既给,则十一官人位下均及之矣。
文炳既立家业二万贯,其亲兄文焕、亲弟文明不可再望,然均于县四从侄,县尉绝而户产分,宁无独遗之憾,文焕、文明亦各给一千贯。
如此十官人位下亦均及之矣。
既用继绝之法,又用均给之法,侍郎有灵,亦知官司于乐氏无负,况县尉乎?
此外没官,夫复何说?
官司非利之也。
三边未撤戍,和籴不可免。
本州和籴四县,与建昌军四县应和土产人户大略相当
前官失于申明,籴数乃数倍于建昌譬之舟载,非力胜矣。
民之困苦,亦难言矣。
本州近虽以阿郑、三邹、谭胡等庄没官军饷,未蒙比折减籴,申请于上,而愚言未必尽效目击民瘼,朝夕痛心,今姑以乐宅没官之物少宽之。
内桩到元米二万一千有零,乡石禾一万一千有零,秤及今年新租,及索到被抢银器二千二百馀两、金器三十二两,并见钱会子,并责付监本干人籴米以充和籴,候见数目,却以将来抛降籴本计算
若可招籴凑足,则竟与免敷派。
或尚有欠少,则作劄分致上户,以尽免中下户。
价既比常年特增,数又比常年特减,亦是宽民
此系宽今年和籴如此
没官田亩杂产,就将乐县水次一庄立为和籴庄,自咸淳九年以后岁收所入,除合苗税外,并补助和籴派数,以宽众力
此庄既立将来岂无兴念遇机会拨添者?
此系宽将来和籴如此
此外尚有玉带一条,恐是乐氏先世旧物,兼干人亦难责其仓猝变卖,特给还继绝文炳
丧葬一项,恐物业难于一旦变钱,又新租已充和籴猝急无可支用,亦合将钱会金银总计付之,但须丧葬有期责付最亲位乐渊省元主张文炳同领办事方可,今即付之,恐或他用耳。
乐宅干人计置狱吏会子,李宅干人计置狱吏银器,并勒具引监,并充招籴,助入和籴
山林房廊、杂产勒四干具数引官牙点踏估价通计贯数,以凭拨付
立继者、均给者、没官各置干照收执备榜州衙及市曹通知,候见数目拨定,申诸监司照应
其各干侵盗主财情罪,别呈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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