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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听讼之法,公则平,私则偏。
所谓私者,非必惟货惟来也,止缘忿嫉多而哀矜少,则此心私矣,所以不能平等观。
韩应之、韩闳,均许氏之子也。
韩应妻子之情深,则子母之爱衰。
若韩闳则所谓阿奴常在目前者也。
母爱小子,恨不裒长益少,韩应之乃不能胜,乃挟阿奴自刎之事以操持之,欲胜弟,是欲胜母也。
之自有罪,然挟母诉兄,谁实先之?
为政者但见诬论可恶锻鍊使服,而不知三人者,母子也,兄弟也,天伦也,奈何不平心邪
当是之时,兄为官司所囚禁,虽欲哀告其母,拊循其弟,而其辞不得自致,母与弟又自有哗徒主持,虽欲少贷其子,少全其兄,而其事不得自由
外證愈急,而狱辞愈刻以深,于是不孝诬告之罪,上闻省部矣。
若使信凭断下,之死则死矣,许氏杀子,韩闳杀兄,以刃与讼,有以异乎?
许氏何以为怀,韩闳又何以自全天地间
幸而疏驳,当职得以选择同官,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审问然后母子得以告语兄弟得以勉谕,而哗徒不得间隔其间融融怡怡翻然如初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云乎哉
财产乃其交争祸根,今已对定。
若论韩应之、韩闳之罪,则之难竟坐以不孝之罪,然亦有不友之罪,若韩闳则亦难免不悌之罪矣,然皆非本心也。
最是前申谓不合谓其母不是我娘,欲坐以极典,但未审小弁之怨,孟子反以为亲亲,此一段公案又合如阿断。
今以之、闳各能悔过均可置之不问
之以阿奴自刎资给诬告一节,终难全恕。
既全其天伦,合去其人伪,申省取自指挥所有二据先照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