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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杨小三死事判 宋末元初 · 文天祥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一、《文山全集》卷一二
律:诸谋杀人,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
又律:故杀人者斩。
又律:诸同谋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
今杨小三之死也,施念一捽其胸,塞其口,颜小三斧其胁,罗小六击其吭,其惨甚矣。
再三差官审究,则三人者于杨小三元无深忿,特其积怨之深,欲伺其间而共捶打之。
则谓之同谋共殴至死,宜不在谋杀之例。
颜小三者施斧于胁肋之间,为致命,是下手重者也;
然其不用斧之锋,而止以斧脑行打,是殆非甚有杀心者。
罗小六虽不加之以缢,杨小三亦必以肋断致死
然始也谋殴之,终也遂缢之,是其心处以必死,非独下手而已
是故以下手论之,颜小三之先伤要害当得重罪
诛心论之,罗小六独坐故杀不止加功准法当处死。
以该咸淳八年明禋霈恩,特引贷命
颜小三、罗小六各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
念一同谋元谋,于下手为从,合减一等,决脊杖七十,刺配里州军。
牒州照断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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