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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永昌乡义役序 宋末元初 · 文天祥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一五
吉水县永昌乡某都建义役,复淳熙成规也。
同升陈君某既为序,则贻书于予曰:「愿赞一言,使乡党邻里有所凭依,且庶几徼福于君之笔,俾勿坏」。
予惧不敢当,以其为义设,不得辞
呜呼义役不行,而差役纷纷,何甚也!
无以相友助,相扶持,乙曰甲当役,甲推之乙,乙复曰甲,展转听命于长民者之一语时则其权在于官。
无以自为也,雁鹜行,钳纸尾而进曰「某宜差」,某有以私其人,则改曰「宜某」,时则其权在于吏。
一方版籍吏胥主之。
高下其手,紊于多寡之实,时则其权在于乡胥
闾阎之间,纷争之微,桀黠乘间而起,告讦因之,而差法以乱,时则其权在于奸民
受役者有二三年迄无一事,有不幸杀伤盗贼丽于其境,不旋踵家破,时则其权在于天。
今陈君与其乡约曰:「尔役月日若干,尔末减若干,尔费若干至若以上若干」。
一齐惟公是据,处之者无愧辞,承之者无拒色。
是役之权,不在官与吏、与乡胥、与奸民、与适至之天,而在吾乡里和气间,义之用大矣
久远而无讼,仁也;
使人知有逊让,礼也;
不以资奸,智也;
盟而无敢后先,信也。
一举五常备焉,岂惟义哉!
乡之长上,其申告子弟曰:「如是而福,如是而祸。
守约久处败群者交罚」。
使一守是法,永永无斁,则其于是邦之风俗不为无小助。
噫,亦安能下其法于天下(《文山全集》卷九。)
:韩本、鄢本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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